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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案件37天是什麽意思?

刑事案件黃金37天是指從偵查機關作出刑事拘留決定到檢察機關作出批準逮捕決定的這段時間。

被刑事拘留37日,是指當事人涉嫌刑事犯罪,被采取刑事強制措施。刑事拘留的最長期限是37天,所以刑事拘留37天以後,如果需要繼續偵查,就要變更刑事強制措施,比如逮捕、取保候審;不需要繼續偵查追究刑事責任的,應當立即解除刑事拘留,立即釋放當事人。

行政拘留和刑事拘留的主要區別是什麽?

1,法律性質不同:刑事拘留是刑事訴訟中的壹種保障措施,本身不具有懲罰性;行政拘留是依據行政法作出的行政處罰,本身具有懲罰性;

2.適用對象不同:刑事拘留適用於刑事案件的現行犯或重大嫌疑人,是追究刑事責任的對象;行政拘留適用於其違法行為依照相應的行政法律應當受到處罰,且該人的違法行為不構成刑事犯罪的;

3.適用目的不同:適用刑事拘留的目的是為了保證刑事訴訟的順利進行;行政拘留的目的是懲罰和教育壹般違法的人;

4.適用機關不同:刑事拘留由公安機關和人民檢察院決定,公安機關執行;行政拘留由公安機關執行;

5.羈押期限不同:壹般現行犯、重大嫌疑人刑事拘留最長期限為14天,流竄作案、多次作案、合夥作案的重大嫌疑人刑事拘留最長期限為37天;行政拘留最長期限15天;

6.法律依據不同:刑事拘留《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等行政法規的行政拘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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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九十壹條。

公安機關認為需要逮捕被拘留的人,應當在拘留後的三日以內,提請人民檢察院審查批準。特殊情況下,報批時間可延長壹至四天。

對流竄作案、多次作案或者串供作案的重大嫌疑分子,提請審查批準的時間可以延長至30日。

人民檢察院應當在接到公安機關的批準書後七日以內,作出批準逮捕或者不批準逮捕的決定。人民檢察院不批準逮捕的,公安機關接到通知後應當立即釋放,並及時通知人民檢察院執行。對需要繼續偵查,符合取保候審或者監視居住條件的,依法予以取保候審或者監視居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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