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只有微信聊天記錄不能定罪。微信聊天可以作為壹種證據。必須保存或導出。但這只是壹種輔助證據。證據必須經過查證屬實,才能作為認定事實的根據。
2.法律依據:《刑事訴訟法》第50條
可以使用
證明案件事實的材料都是證據。
證據包括:
(壹)物證;
(二)書證;
(三)證人證言;
(四)被害人陳述;
(五)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供述和辯解;
(六)鑒定意見;
(七)勘驗、檢查、鑒定、調查和實驗記錄;
(八)視聽資料和電子數據。
證據必須經過查證屬實,才能作為定案的根據。
二、微信聊天記錄的證明力分析
微信聊天記錄雖然可以作為證據,但要讓其具有相應的證明力,成為認定案件事實的依據,並不容易。暫且不考慮微信證據內容與案件事實的相關性,微信證據必須滿足以下兩個條件才能被采信:
1.是的,確認微信雙方用戶的身份。
由於微信不是實名登記制,如果不能證明微信的使用者是本案的當事人,微信的證據就不能與本案發生法律上的關聯。目前確認微信用戶身份的方式主要有四種:對方承認;微信頭像或微信相冊的識別;網絡實名、電子數據發送方的認證材料或者所有者的身份認證;第三方機構,即軟件提供商騰訊,協助調查。
前兩種方法明顯是偶然的,不能作為正常的確認方法。後兩種方式涉及到軟件供應商的第三方技術協助,但還沒有形成良性的操作流程,自然也不可能像妳想象的那樣自己提交壹個微信記錄。
2.就是微信證據的完整性。
這個條件關系到微信證據的真實性和關聯性,因為微信證據是活生生的碎片化記錄。如果不完整,可能會斷章取義,不能反映當事人完整的真實意思表示。由於缺乏明確的認證規則和專門的電子證據認證機構,部分公證認證存在瑕疵,導致法院對電子證據的認證難度加大。因此,建立專門的電子數據證據鑒定機構,明確其認證規則,是微信證據發展的必然需求。
希望以上內容能對妳有所幫助。如有其他問題,可點擊下方按鈕或咨詢專業律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