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辦理刑事案件時,公安機關偵查結束後,移交檢察院審查起訴,法院作出判決;
2.如果受害人想拿回被騙的錢,不需要單獨起訴,可以通過公安局追回贓物。
3.本案在檢察院提起公訴時不需要附帶民事訴訟;
4.這種情況下不需要聘請律師提起民事訴訟。
刑事處理流程:
1.犯罪嫌疑人被拘留後,公安機關壹般應當在3日內提請檢察院批準逮捕,特殊情況下可以延長1-4日;
2.人民檢察院應當自收到公安機關的批準逮捕書之日起7日內作出是否批準逮捕的決定;
3.逮捕後,應當在2個月內終結偵查,並提請審查起訴;對案情復雜、期限屆滿不能終結的案件,經上壹級人民檢察院批準,可以延長1個月;
對交通十分不便的邊遠地區的重大復雜案件、重大黑社會性質組織案件、重大復雜脫逃犯罪案件、涉及面廣、取證困難的重大復雜案件,經省、自治區、直轄市檢察院批準,可以再延長兩個月;
4.犯罪嫌疑人不說出真實姓名、住址,身份不明的,偵查羈押期限從查明身份之日起計算;
5.在偵查過程中,發現犯罪嫌疑人有其他重要犯罪行為的,偵查羈押期限從發現之日起重新計算;
6.對於公安機關移送的案件,檢察院應當在1個月內作出是否提起公訴的決定,重大、復雜的案件可以延長半個月;
7.壹審法院壹般應當在受理公訴案件後1個月內宣判,至遲不得超過1.5個月;對交通十分不便的邊遠地區的重大復雜案件、重大黑社會性質組織案件、重大復雜脫逃犯罪案件、涉及面廣、取證困難的重大復雜案件,經省、自治區、直轄市法院批準,可以延長1個月;
8.宣判後10日內,被告人可以上訴,檢察院可以提出抗訴。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條,公私財物數額較大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並處或者單處罰金;數額巨大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數額特別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別嚴重情節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並處罰金或者沒收財產。本法另有規定的,依照其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