當前位置:律師網大全 - 律師諮詢 - 9 17甘肅初中生發帖事件各方意見被拘留。

9 17甘肅初中生發帖事件各方意見被拘留。

回應被休學:可以辦理手續借讀。

經調查,天水市秦州區教育局稱,2013 10年10月29日,秦州區榆生中學壹名楊姓副校長受其表弟委托,在沒有請示校長、履行任何手續和借書手續的情況下,他相信了楊父親關於工作調動到市區、子女需要借書的謊言,並主動請纓,私自開了證明。

裕盛中學的楊姓副校長得知此事後,因擅自安排楊借讀壹名學生而深感緊張,又因楊的父母遲遲不能提供其承諾的工作調動證明而感到巨大壓力。並私下聯系楊家長做工作,讓楊盡快回原學校,企圖掩蓋其私自安排借讀學生的錯誤行為。楊的父親表示同意,並為副校長出具了壹份推卸錯誤責任的所謂書面說明:“現楊已離開裕盛中學,與裕盛中學無關。”正是在這種情況下,發生了18上午楊放學的壹幕。

經核實,秦州區教育部門表示,楊可繼續在秦州區裕盛中學借讀,需辦理正式借讀手續,也可回張家川縣張家川鎮原中學就讀。

家人回應:楊不是造謠者。

我不知道這個孩子行政拘留七天犯了什麽樣的法律。目前我最關心的是孩子的經歷和打擊會不會影響他以後的生活。——楊的父親

對於警方的指控,楊的父親楊牛虎認為,在楊發布這些消息之前,該縣的許多居民都知道這壹消息,並正在傳播這壹消息。楊不是這個信息的制作者。他還提到,警方曾在9月13日網上發布的壹份通報中稱,“死者家屬主觀臆斷,利用他人炮制輿論散布死者高被他人毆打致死並拋屍,誤導群眾,混淆視聽,嚴重幹擾公安機關依法辦案”,這也可以證明楊不是造謠者。楊牛虎說,他們家和死者高家沒有任何關系。雖然他兒子發微博“好像要遊行了”,但並不代表他兒子就是遊行的組織者。“這件事(煽動遊行)肯定有很多目擊者,律師介入這件事了解情況後會有壹個真相。”

律師回應:警方需出示煽動證據。

楊發布的微博即使被轉發500次,也不能認定為犯罪,要看微博的信息是否與後果有直接關系。——楊的代理律師

2012年9月20日下午,北京市律師事務所律師接受楊父親楊牛虎的委托,擔任楊的代理人。認為楊所說的“似乎有必要遊行”只是未成年人在思想不完善狀態下的臆測。頂多是表達壹下初中生對這件事的看法,而不是號召大家遊行。警方指控楊煽動遊行以提供證據。他說,從網上披露的信息來看,楊的行為不構成尋釁滋事罪。他將盡快趕赴甘肅張家川縣,與當事人見面,了解詳情,對案件進行法律評估。同時,表示,僅僅因為楊在網上發了幾個帖子而將其拘留,會對在校未成年學生的心理產生很大影響,很可能使其未來的性格偏執,對其壹生的成長不利。

專家觀點:“對於壹個初中生,應該以批評教育為主。”

北京青年報記者就“初中生發帖被拘留”壹事咨詢了刑事辯護專家毛立新律師。毛律師對本案的量刑提出了三點質疑:

第壹,“轉發500次以上”是誹謗罪司法解釋中“情節嚴重”的標準,而非尋釁滋事罪的規定,而當地警方稱楊涉嫌尋釁滋事罪並依法立案偵查,警方在法律適用上態度傲慢。

第二,初中生在網上“編造虛假信息”構成尋釁滋事罪,但必須是“造成嚴重公共秩序混亂”。這個案子的後果有那麽嚴重嗎?司法解釋第五條第二款寫道,犯罪涉及編造虛假信息,其核心在於嚴重擾亂公共秩序,危害該場所其他公民的健康或者其他安全。就像在電影院假裝有炸彈,引起觀眾混亂,造成踩踏事件,還沒嚴重到可以作為刑事案件來追究。

第三,當地警方對法律的理解比較靈活,有自由決定權,而司法機關則傾向於進壹步解釋和擴大。但從刑法原則來說,刑事訴訟法是最後手段,在辦理刑事案件中經常提到“謙抑原則”,這是刑事定罪的基本原則,指的是用最少的刑法量取得最大的刑事效果。只有在法律絕對必要的情況下——沒有其他方法可以替代刑法,立法機關才能將某種違反法律秩序的行為界定為犯罪行為。律師毛立新在接受記者采訪後的微博中說:“對於壹個初中生,應該以批評教育為主,最多治安處罰,隨意處罰。刑法中的謙抑精神是什麽?”

外媒關註(據參考消息網報道)

2013年9月20日,BBC報道稱,此案是中國司法機關開始執行《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關於辦理利用信息網絡等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幹問題的解釋》以來,首例用“轉發500次以上”對壹名“造謠者”進行刑事拘留的案件。

2013年9月23日,英國媒體稱,甘肅張家川回族自治縣壹名初中生因“發帖轉載500余次”,被警方以“涉嫌尋釁滋事”拘留,受到法律界人士質疑。

  • 上一篇:重大刑事辯護律師案件
  • 下一篇:我被別人騙了兩萬塊錢,要不我不回來了。我能報警嗎?
  • copyright 2024律師網大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