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拆遷請願書

導語:上訴狀是不服判決,申請再審時提交的文書。以下是我收集的關於拆遷的申訴信範本,供大家參考。

(壹)上訴人:姜堰市牟豐運輸有限公司(以下簡稱牟豐公司),住所地:姜堰市楊桐東路70號。

委托代理人:王默書,江蘇友誠律師事務所律師,聯系電話:139139586**。

被上訴人:姜堰市牟安市場有限公司(以下簡稱牟安市場),住所地:姜堰市姜堰大道東轉盤,法定代表人:康祖建,職務:董事長。

被上訴人:姜堰市姜堰鎮人民政府(以下簡稱鎮政府),住所地:姜堰市長江西路16號,法定代表人:戴某平,職務:鎮長。

上訴請求

1.請求撤銷泰州市中級人民法院(2006)泰民壹初字第28號民事判決書,確認2003年6月29日簽訂的《姜堰市某市場拆遷補償安置協議》(以下簡稱《補償協議》)無效,某公司賠償鎮政府1065438。

2.本案壹審、二審等全部訴訟費用由兩被上訴人* * *承擔。

事實和理由

1.上訴人與兩被上訴人於2003年6月29日簽訂的賠償協議至今未履行。所有被拆除的房屋和土地從未交付給拆遷人。上訴人已照常進行正常的生產經營活動,被上訴人未按照補償協議履行義務。

壹審判決書第15頁第2段認為?本案當事人於2003年6月29日簽訂的協議是拆遷補償安置協議?,是無可非議的,但後來認定的協議呢?而且已經兌現了?沒有基本的事實依據。經審理查明,涉案房屋、土地至今在上訴人壹方正常生產經營,被上訴人自其違法以來並未實施拆遷,甚至在今天惱羞成怒。

第二,被上訴人根本沒有證券市場?拆遷人?資格,而被上訴人姜堰鎮政府根本不可能?拆遷實施單位?。

《城市房屋拆遷管理條例》第四條第二款規定:本條例所稱拆遷人,是指取得房屋拆遷許可證的單位?。第十條規定:房屋拆遷管理部門不得作為拆遷人或者接受拆遷委托?。國務院《關於控制城市房屋拆遷規模嚴格拆遷管理的通知》進壹步明確規定:政府行政機關不得幹預或者強行確定拆遷補償標準,不得直接參與和幹預應當由拆遷人承擔的拆遷活動。我們應該依法正確行使強制拆遷權嗎?。

由此可見,被上訴人安市場並未取得拆遷許可證,因此不具備作為主體簽訂補償協議的資格,而被上訴人姜堰鎮政府作為拆遷實施單位也是違法的!

3.協議當事人真實意願的表達,即使是真實的,也不是協議有效的充分條件。違反法律、行政法規的強制性規定?協議也無效!

沒有拆遷許可證不得進行拆遷活動,這既是《城市房屋拆遷管理條例》中的強制性規定,也是《國務院關於控制城市房屋拆遷規模嚴格拆遷管理的通知》中嚴禁的違法行為。城市房屋拆遷行為壹審法院不予考慮?經房屋拆遷管理部門批準?是合法的(壹審判決書第15頁第1段)。根據上述行政法規的規定,?地方政府不得違反法定程序和法律規定,以政府會議紀要或文件替代法律法規確定的拆遷許可、規劃變更等要素,擅自擴大拆遷規模?。?房屋拆遷管理部門應認真履行拆遷許可證審批程序?。?嚴格統壹管理拆遷許可證審批?,?加強拆遷項目管理。對無拆遷計劃、無拆遷安置計劃、拆遷安置資金不到位、拆遷計劃不落實的項目,壹律不發放拆遷許可證,堅決不拆遷?。?取得房屋拆遷許可證後才能進行拆遷?。這說明被上訴人的拆遷行為是違法無效的。

四。上訴人於2007年7月22日從壹審法院取得的房屋拆遷許可證於2007年6月30日簽發。充其量只能說明拆遷人在2007年6月30日至2007年6月30日+2007年2月30日期間取得拆遷許可證,不能證明三年前的協議有效,更何況拆遷許可證本身就是違法的。

協議從壹開始就是無效的!2003年的違法拆遷,因為沒有拆遷許可證,所以是無效的。既然無效,就不存在恢復其有效性的問題。被上訴人在判決前提供的房屋拆遷許可證(京證協字(2007)第13號)根本不能證明三年前拆遷活動的效力。所謂行政許可,是指行政機關根據當事人的申請,經過合法審查,允許其在壹定期限內從事特定活動的行為。涉及利害關系人利益時必須進行聽證程序,並公布有關行政許可的規定;未經公布的,不得作為實施行政許可的依據。當事人有權依法申請行政復議或者提起行政訴訟。

就程序而言,拆遷許可證未生效,不得作為拆遷活動的依據;就關聯性而言,拆遷許可證規定期限為2007年6月30日至2007年2月31日,與本案2003年拆遷補償協議無關;就合法性而言,拆遷許可證違法,不僅違反了《城市房屋拆遷管理條例》和《關於控制城市房屋拆遷規模嚴格拆遷管理的通知》,而且直接違反了《行政許可法》的規定。

4.被上訴人及政府相關部門嚴重妨礙司法公正,利用紀委幹預正常司法活動,公然威脅上訴人撤訴,請求省高級人民法院向上級機關提出司法建議,嚴肅查處相關部門及責任人的腐敗行為。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第41條規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民對於任何國家機關和國家工作人員,有提出批評和建議的權利;對國家機關和國家工作人員的違法失職行為,有權向有關國家機關提出申訴、控告或者檢舉?。姜堰市紀委等部門多次要求包括上訴人在內的多人進行所謂?說話?,公然要求上訴人撤訴,甚至威脅要采取包括?抓人?和其他手段迫使上訴人就範。為此,上訴人多次向壹審法院舉報。幹涉其他部門的事務,本身就是壹種腐敗。人民法院有權對這種嚴重妨礙司法公正的行為進行審查,即使強制當事人撤訴,人民法院也不得準許。人民法院有權向有關部門提出追究和處理責任人的司法建議。維護法律的基本尊嚴!

綜上所述,上訴人與兩被上訴人於2003年6月29日簽訂的補償協議是違法的,因為被上訴人作為拆遷人,當時並沒有獲得拆遷房屋的許可!而且當年的拆遷活動至今未實施,所以補償協議無效!從壹開始就無效!

我在此傳達

江蘇省高級人民法院

上訴人:姜堰市牟豐運輸有限公司

2007年8月6日

拆遷上訴狀範本(二)上訴人:張某權性別:男出生日期:1933年6月4日民族:漢族。

單位:華南某化工廠職位:黨委書記、廠長(已退休)

電話:130167782**

被上訴人:南牟房地產管理局。

地址:北濠橋路9號電話:855295**

法定代表人:姓名:陳某職務:主任。

上訴人作出此事是因為原告張某權認為被告城南房地產管理局?(京房建[2006]第154號)房屋拆遷補償安置裁決書?缺乏依法行政依據,侵害了原告張某權的合法權益,於2006年2月22日向華南某市崇川區人民法院提起訴訟,請求撤銷?(京房建[2006]第154號)房屋拆遷補償安置裁決書?本案由華南某市崇川區人民法院於2007年3月5日作出(2007)崇刑初字第0003號判決:駁回原告張某權的訴訟請求。上訴人、原告張某全不服華南某市崇川區人民法院(2007)崇興初字第0003號判決,現提出上訴。

上訴請求:

1.撤銷華南某市崇川區人民法院(2007)崇刑初字第0003號判決。

二、支持原告壹審撤訴?(京房建[2006]第154號)房屋拆遷補償安置裁決書?訴訟請求。

上訴理由:

1.原告張某權對壹審華南某市崇川區人民法院認定的主要事實有爭議。原告張某權認為華南某市崇川區人民法院壹審作出的(2007)崇刑初字第0003號判決完全避免了華南某市房地產管理局違反國家法律法規擅自審批?房屋拆遷許可證(湘合字(2006)第062號)?而且依據沒有法律效力?安長房地產估價[2006]第21-023號?是否與華南某市國有土地上房屋拆遷及房屋強制使用評估報告的決定有關?集體土地?房屋拆遷政策、條款等違規行為的主要事實依據。華南某市崇川區人民法院在審理本案時故意回避的主要事實如下:

1,2006年8月8日華南某市房地產管理局批準?房屋拆遷許可證(湘合字(2006)第062號)?這是非法拆遷許可證。主要事實依據:

①根據被告提供的證據,19國有土地使用權批準文件?華南某市國土資源局文件,國土資發[2006]25號文件:市國土資源局關於同意開展土地前期工作的函,1。同意妳單位按規劃紅線所示位置,對五壹路東側、人民東路延長線北側68353平方米國有土地進行前期工作。2006.7.12?。68353平方米換算成6.8353公頃。根據《江蘇省土地管理條例》第五章規定,特定建設項目需要占用土地利用總體規劃確定的國有未利用地的,按照下列審批權限辦理:

(壹)不足壹公頃,在縣行政區域內的,由縣人民政府批準;市轄區行政區域內的,由設區的市人民政府批準。

(二)壹公頃以上不滿五公頃的,由設區的市人民政府批準。

(三)五公頃以上的,由省人民政府批準。

?房屋拆遷許可證(湘合字(2006)第062號)?基於什麽?某國土資源國土鋒[2006]25號文件?註明擬拆遷土地6.8353公頃,須江蘇省人民政府批準。華南某市房地產管理局沒有江蘇省國土資源廳批準的國有土地使用權批準文件,說明5公頃以上待拆遷土地的國有土地使用權未經江蘇省人民政府批準!是非法占地拆遷。

(2)根據國務院《城市房屋拆遷管理條例》(2001)?第八條房屋拆遷管理部門在發放房屋拆遷許可證的同時,應當將房屋拆遷許可證中載明的拆遷人、拆遷範圍、拆遷期限等事項,以房屋拆遷公告的形式予以公布。?壹份拆遷公告(合拆字(2006)第062號)只是籠統地說拆遷範圍是:?人民東延以北,五壹路以東?無具體紅線圖,該區域征地涉及南牟市人民政府征地公告[2006]16號,江蘇省建設用地批準文件:土漢[2005]1143號;江蘇省建設用地批準文件,涉及南牟市人民政府征地公告[2006]36號:土漢[2005]1029號;經向江蘇省國土資源廳查詢,原告被告知所有建設用地批準文件均可在江蘇省國土資源廳網站建設用地查詢數據庫中查詢,但原告在建設用地查詢數據庫中查詢後並不存在?屠蘇子涵[2005]第1029號和屠蘇子涵[2005]第1143號?兩份建設用地批準文件。

壹份拆遷公告(X.X .字(2006)第062號)還涉及華南某市人民政府[2006]第10號《征收土地公告》、江蘇省2006年3月29日發布的蘇漢[2003]第1號《建設用地批準書》、從江江蘇省《建設用地批準書:蘇漢[2003]根據《意見》(十四)農用地轉用和土地征收批準文件有效期為兩年。農用地轉用或者土地征收依法批準後,兩年內市、縣未使用土地或者未實施征地補償安置方案的,相關批準文件自動失效;兩年內未提供給具體用地單位的,按未供地面積扣減該市、縣下壹年度農用地轉用計劃指標。?土函[2003]第1號已超過兩年時效,失去法律效力。

③湘合字(2006)第062號拆遷公告中沒有拆遷項目,只有?早期發展?話說,根據南市政府《市政府關於加強市區國有土地儲備工作的意見》壹政發[2000]43號?三、儲備土地的前期開發、利用和供應——儲備土地的前期開發。儲備土地供應前,完成儲備土地上建築物及其他附著物的拆遷、土地平整及配套設施等前期開發工作。?可見,所謂?早期發展?只是?拆除地上建築物及其他附著物、土地平整及配套設施?它根本不是壹個建築項目。

(4)南方某市房地產管理局沒有提供?房屋拆遷許可證(湘合字(2006)第062號)?第壹個拆遷人?城南土地資產儲備投資中心?第二個拆遷人呢?崇川城市建設投資有限公司?被誰?辦理存款業務的金融機構出具的拆遷補償安置資金證明?被告於2007年3月5日華南某市崇川區人民法院(2007)崇刑初字第0003號判決書中的證據?23.資金可用性證明?是中國銀行南崗閘支行七彩城支行為南邑市某羽毛拆遷公司出具的396萬元貸款證明。這個所謂的貸款證明不是拆遷人?辦理存款業務的金融機構出具的拆遷補償安置資金證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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