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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企領導濫用職權罪

法律主觀:

國企人員濫用職權犯了什麽罪 國企人員濫用職權構成 濫用職權罪 。 濫用職權罪的 犯罪構成 是怎樣的 (壹)犯罪客體 本罪侵犯的客體是國家機關的正常活動。 (二)犯罪客觀方面 本罪客觀方面表現為濫用職權,致使公***財產、國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損失的行為。 (三)犯罪主體 主體要件本罪主體是國家機關工作人員。國家機關是指國家權力機關、各級行政機關和各級司法機關。 (四)犯罪主觀方面 本罪主觀方面表現為故意。行為人明知自己濫用職權的行為會發生致使公***財產、國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損失的結果,並且希望或者放任這種結果發生。 網小編就為大家介紹到此。要是在這方面還有不清楚的地方,請直接來電咨詢我們網的 在線律師 。

法律客觀:

(壹)客體要件 本罪侵犯的客體是國家機關的正常活動。由於國家機關工作人員故意逾越職權,致使國家機關的某項具體工作遭到破壞,給國家、集體和人民利益造成嚴重損害,從而危害了國家機關的正常活動。本罪侵犯的對象可以是公***財產或者公民的人身及其財產。 (二)客觀要件 本罪客觀方面表現為濫用職權,致使公***財產、國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損失的行為。濫用職權,是指不法行使職務上的權限的行為,即就形式上屬於國家機關工作人員壹般職務權限的事項,以不當目的或者以不法方法,實施違反職務行為宗旨的活動。首先,濫用職權應是濫用國家機關工作人員的壹般職務權限,如果行為人實施的行為與其壹般的職務權限沒有任何關系,則不展於濫用職權。其次,行為人或者是以不當目的實施職務行為或者是以不法方法實施職務行為;在出於不當目的實施職務行為的情況下,即使從行為的方法上看沒有超越職權,也屬於濫用職權。最後,濫用職權的行為違反了職務行為的宗旨,或者說與其職務行為的宗旨相悖。濫用職權的行為主要表現為以下幾種情況:壹是超越職權,擅自決定或處理沒有具體決定、處理權限的事項;二是玩弄職權,隨心所欲地對事項作出決定或者處理;三是故意不履行應當履行的職責,或者說任意放棄職責;四是以權謀私、假公濟私,不正確地履行職責。 濫用職權的行為,必須致使公***財產、國家和人民利益造成重大損失的結果時,才構成犯罪。所謂重大損失,是指給國家和人民造成的重大物質性損失和非物質性損失。物質性損失壹般是指人身傷亡和公私財物的重大損失,是確認濫用職權犯罪行為的重要依據;非物質性損失是指嚴重損害國家機關的正常活動和聲譽等。認定是否重大損失,應根據司法實踐和有關規定,對所造成的物質性和非物質性損失的實際情況,並按直接責任人員的職權範圍全面分析,以確定應承擔責任的大小。 根據l999年9月16日最高人民檢察院發布施行的《關於人民檢察院直接受理立案偵查案件立案標準的規定》(試行)的規定,涉嫌下列情形之壹的,應予立案: (1)造成死亡1人以上,或者重傷2人以上,或者輕傷5人以上的; (2)造成直接經濟損失20萬元以上的; (3)造成有關公司、企業等單位停產、嚴重虧損、破產的; (4)嚴重損害國家聲譽,或者造成惡劣社會影響的; (5)其他致使公***財產、國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損失的情形; (6)徇私舞弊,具有上述情形之壹的。 濫用職權行為與造成的重大損失結果之間,必須具有刑法上的因果關系。濫用職權行為與造成的嚴重危害結果之間的因果關系錯綜復雜,有直接原因,也有間接原因;有主要原因,也有次要原因;有領導者的責任,也有直接責任人員的過失行為。構成本罪,應當追究刑事責任的,則是指濫用職權行為與造成的嚴重危害結果之間有必然因果聯系的行為。否則,壹般不構成濫用職權罪,而是屬於壹般工作上的錯誤問題的,應由行政主管部門處理。 (三)主體要件 本罪主體是國家機關工作人員。國家機關是指國家權力機關、各級行政機關和各級司法機關,因此,國家機關工作人員,是指在各級人大及其常委會、各級人民政府和各級人民法院和人民檢察院中依法從事公務的人員。 (四)主觀要件 本罪在主觀方面表現為故意,行為人明知自己濫用職權的行為會發生致使公***財產、國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損失的結果,並且希望或者放任這種結果發生。從司法實踐來看,對危害結果持間接故意的情況比較多見。至於行為人是為了自己的利益濫用職權,還是為了他人利益濫用職權,則不影響本罪的成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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