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師會見犯罪嫌疑人方式的保密,不再有偵查人員陪同,不受監控,有利於律師與犯罪嫌疑人之間的充分溝通和相互信任,從而更好地維護犯罪嫌疑人的合法權益。有下列情形之壹的,律師經罪犯委托或者法律援助機構指定,可以會見罪犯:在刑事訴訟中擔任辯護人或者代理人的;代理民事和行政訴訟;代理調解和仲裁;代理各類訴訟案件;提供非訴訟法律服務;回答相關法律咨詢,撰寫訴訟文書及其他與法律事務相關的文件。
律師需要會見在押罪犯時,可以通過傳真、郵寄或者直接提交的方式向罪犯所在監獄提交下列材料的復印件,並在會見當日向監獄出示原件:
1,律師執業證書;
2.律師事務所證明;
3.罪犯本人或者其監護人、近親屬的授權委托書,或者另案調查取證的法律援助公函或者相關證明文件。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
第三十九條
辯護律師可以同在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會見和通信。其他辯護人經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許可,也可以同在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會見和通信。
辯護律師持律師執業證書、律師事務所證明和授權委托書或者法律援助函要求會見在押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看守所應當及時安排會見,最遲不得超過四十八小時。
在危害國家安全、恐怖活動犯罪案件中,辯護律師在偵查期間會見在押的犯罪嫌疑人,應當經偵查機關許可。偵查機關應當將上述情況提前通知看守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