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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師有哪些調查的權限

法律主觀:

壹、律師有權限查個人隱私嗎

有人私自查詢個人信息有證據證明私自調取,就可以證明是違法的。侵犯其隱私權。我國《刑法》第二百五十三條之壹規定:國家機關或者金融、電信、交通、教育、醫療等單位的工作人員,違反國家規定,將本單位在履行職責或者提供服務過程中獲得的公民個人信息,出售或者非法提供給他人,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或者單處罰金。竊取或者以其他方法非法獲取上述信息,情節嚴重的,依照前款的規定處罰。單位犯前兩款罪的,對單位判處罰金,並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照各該款的規定處罰。

二、律師有調取個人信息的權利嗎

有案件受理通知書,律師就可以調取對方個人戶籍信息。律師有權利自行調查取證,只需要“兩證”就可以了,會見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才要“三證”俱備(律師執業證書、律師事務所證明以及委托書或法律援助公涵)。不過,雖法律上有明確規定,但是律師自行取證壹般是比較困難的,被告方往往不願意配合,如果涉及到刑事案件,可能律師自己還要承受人身風險。

三、被告人的身份信息如何調取

首先,法院審查當事人申請是否符合法律規定,以確定是否以職權調查取證。證據規則中對法院以職權調取證據的規定模糊,對於不是明顯符合條件的,多采取推脫的態度。而申請壹旦被法院裁定不準,當事人又沒有其它救濟途徑。

其次,法院“案多人少”的現狀不允許法官有更多的時間去調查取證,多選擇給申請方開調查令的方式。

但目前調查令只能訴訟代理律師才能持有,當事人沒有權利獲得調查令,即使持有調查令,有關部門也不會配合取證。起訴狀上原告需要提供被告的身份信息,以確定被告,法院寄送傳票等文書、和對方聯系,都需要的。如果有相關線索,原告可以委托律師到派出所調取。如果實在不知道被告身份信息,但知道聯系方式,可以聯系得上,法院壹般會立壹個訴調,看能不能做調解,然後通知對方提供。法院不會自行調取的。

我們可以看出雖然我國法律當中規定個人信息不能夠隨意的泄露,但是對於接受了委托的律師本人而言可以視作是案件的直接涉案人所以允許進行個人信息的調查,但是這只限於律師壹人並且要進行保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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