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1
從我開始寫保險開始。
我收到很多讀者的關心:我知道保險好不好,也見過很多拒賠的案例。真的很擔心買了保險,到時候拒賠。還給我發了很多拒絕賠償的案例。
如果妳身邊有拒賠的案例。
那壹對保險,幾乎是要扛著大旗反對的。買保險本來就是為了轉移風險。如果保險公司拒賠,豈不是白賠?
雖然保險公司會退還保費。但是誰把這種事情放在壹邊,我就覺得不舒服。
敢買保險,晴天送傘,雨天帶走?
沒有人相信。
之前在網上看到壹個數據:105起保險糾紛,95起都是投資人/被保險人/受益人勝訴。勝率91%。
來證明它。
我特意找了中國法院案例保險糾紛2018,看看保險會發生哪些糾紛。其中人身保險糾紛24起,僅有1確認保險公司勝訴,法院駁回被保險人的案件。
所以保險公司不壹定會在訴訟中占便宜。
確實十有八九是妳輸了。妳害怕什麽?
但是買保險不是為了訴訟。那麽什麽糾紛會導致保險公司拒賠呢?
02
給大家總結幾個典型的糾紛:
1)因被保險人的電動自行車無證駕駛,發生交通事故。保險公司拒絕賠償。
整個故事是:
李心潔的妻子李海霞購買了意外保險。李心潔駕駛電動自行車發生交通事故,並申請賠償。保險公司拒絕賠償。
如果妳關註免責條款,應該能馬上明白白花花說的是什麽。很多保險公司在意外險中都有這樣的免責條款:
這個條款幾乎有意外險。
爭議的關鍵在於:
保險公司認為,電動自行車是機動車,無牌照駕駛是其免責條款中的事項。所以,我拒絕賠償。
被保險人認為電動自行車不屬於機動車。所以不屬於保險條款中的免責。
最終結果是:
法院判決投資者/被保險人勝訴。電動自行車不屬於機動車,保險公司應該賠付。
然後就有了酒後駕駛電動車造成交通事故的案例。
同樣,因為電動車不屬於機動車,所以判定保險公司賠付。
對於電動車,其實社會習俗並不認為是機動車。但實際上,有些電動車,速度很快,很野蠻,其實很危險。
為什麽在較大的城市會限制摩托車/電動車,就是這類車輛容易到處跑(尤其是愛闖紅燈和鬼探頭的人)造成交通事故?
但是在這場爭論中:
法院的判決在俗稱社會協議的合理範圍內,仍會有利於弱勢群體(即被保險人和保險受益人)。
2)醫院病歷含糊不清或有瑕疵。保險公司拒絕賠償。
在壹個案例中,整個故事是:
李亞新投保了壹切險和重大疾病險。在保險期間,李亞新因病去醫院治療。根據醫療記錄,李亞新認為自己被診斷為右乳腺癌;保險公司認為醫院病歷給出的“右側乳腺癌CT 2 no momoⅱa”診斷不明確。而且被保險人沒有做過對癌癥診斷很重要的檢查。
無法確定自己是否得了癌癥。
因此,拒絕賠償。
本案結果是:李亞新提供了醫院證明,醫院對病歷書寫缺陷做出了合理解釋,證明明顯有病。
因此,法院判決保險公司賠付;
本案拒絕賠償。個人認為大部分鍋屬於“病歷沒寫好”的問題。所以,如果是患了大病,寫病歷的時候要註意醫生的手型。
如果妳瞎了,妳會有大麻煩。
3)保險公司不如實告知,拒賠。
壽險中有很多“不說實話”的情況。在這24個中,有3個。
1)案例1,馬的丈夫李欣有分紅的人壽保險,外加意外和醫療保險。
我是2012年9月份投保的,2065438年2月突然生病,送醫院途中死亡。
但據保險公司調查,李在投保前以“潘”的身份住院,住院記錄可以證明被保險人患有慢性尿毒癥。但投保時,健康告知填寫的是no。
由此看來,被保險人有明顯的“不說實話”的痕跡。
但最後為什麽又被保險公司勒令賠付?
是李·,他在投保前確實患有腎病綜合癥。但保險合同的筆跡鑒定並非李欣所簽。
因此,不能證明保險公司在投保時有時會對李欣進行詢問,李作了虛假信息。
訴訟歷時1年7個月,最終法院判令保險公司賠償。
第二種情況,同“不說實話”險。投保前被保險人經醫院病理組織診斷為“黏膜低分化鱗狀細胞癌(右鼻咽)”。
甚至在投保之前,就有很多醫院的診斷記錄中含有“鼻咽癌”。
投保後,被保險人申請“鼻咽癌”賠償。
保險公司拒絕賠償。
“不說實話”的痕跡也很明顯,甚至有詐騙、騙保的嫌疑。
我還是不明白為什麽法院判決保險公司敗訴。其中之壹是保險公司解除合同的權利已經超過法定和約定的期限。
因此,它很酷。
第三種情況,明確了投資人/被保險人“未如實告知”的事實,但也是因為保險公司未在《保險法》第十六條第三款規定的期限內(三十日內)解除合同。所以要承擔賠償責任。
保險公司還有這種愚蠢的操作,真是太神奇了。
不僅如此,還有很多被保險人“未能如實告知”的情況。
但保險公司無法證明是否對被保險人進行了詢問,敗訴。因此,保險公司可能不是訴訟中的強勢壹方。
但這種事情,越往後,保險公司出錯的可能性就越小。永遠不要說實話。這種運氣還是很難拿到報酬的。訴訟也是壹件難以預料的事情。
03
此外,還有轟動壹時的“互寶”拒簽案。
不認識的朋友可以去翻翻相關新聞。其拒賠,被保險人的過錯可以小很多。當時投保成員不慎跌入泄洪溝,入院診斷為雙股骨折,陷入深度昏迷。
但該成員因為皮肌炎長期服用激素。不符合健康須知。
本案的爭議點在於,被保險人並未長期服藥,並非故意隱瞞病情。而且事故和用藥沒有直接關系。
但仍有超過565,438+0%的大眾評審團成員投了拒絕票。
所以,雖然事故與既往病史無關。不符合健康告知的,仍不予賠付。
從這些案例中,我們至少可以得到三點啟示:
1)這些案例中,除了案例1)保險公司將“電動車”作為機動車,拒賠的理由太多了。其他情況下,保險公司拒賠,理由還是很充分的。
保險公司不會無緣無故不賠付。
但有時候,理賠存在模糊地帶,保險公司拒賠。投保人/被保險人必須勇敢地拿起法律武器自救。
這些條款已經失效了。但是人是活著的。
如果有正當理由,還是有很大概率獲得法律支持的。
2)投保時壹定要認真閱讀健康告知,如實告知。
越健康,糾紛越少。
3)看病時,看醫生的手。為了防止病歷“重”,我發現我買不了保險。
投保了,病歷模糊有瑕疵,很難索賠。
好的。今天到此為止。早點完成稿子,開心。
小夥伴們出來聊天了嗎?
文來自微信官方賬號?:魚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