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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公司法中,什麽情況下公司可以收購其股權?

具體規定如下:

中華人民共和國(中國)公司法

第壹百四十二條公司不得收購本公司的股份。但是,有下列情形之壹的除外:

(壹)減少公司註冊資本。

(二)與持有本公司股份的其他公司合並;

(三)向公司員工獎勵股份;

(四)股東因不同意股東會作出的合並或者分立的決議,要求公司收購其股份。

公司因前款第(壹)項至第(三)項原因收購本公司股份的,應當由股東大會決定。公司依照前款規定收購其股份後,有第(壹)項情形的,應當自收購之日起十日內註銷;有第(二)、(四)項情形的,應當在六個月內轉讓或者註銷。

公司依照第壹款第(三)項規定購買本公司股份,不得超過本公司已發行股份總額的5%;用於收購的資金從公司的稅後利潤中支出;收購的股份應在壹年內轉讓給員工。公司不得接受自己的股份作為質權的標的。

擴展數據:

股份有限公司不可以購買本公司的股份,原則上不可以購買本公司的股份,但在下列情況下,本公司可以購買本公司的股份:

第壹,公司為了減少註冊資本而消滅股份時,可以購買股份。當公司發展到壹定時期,由於這樣或那樣的原因,如公司預定資本過多,公司資本與現有財產不平衡,虧損過大等。,為了資本與財產的平衡,需要減少註冊資本,保證公司資本的真實性。該公司可以回購部分股份。

需要註意的是,公司減少註冊資本必須按照減少註冊資本的程序進行,並應由股東會決議。公司股份收購後,自收購之日起10日內註銷。

二是與持有本公司股份的其他公司合並時可以被收購。公司收購是資本重組的重要形式,有利於公司擴大生產經營活動,符合市場經濟發展規律,所以法律允許收購。這種收購形式應當由股東大會決定,收購公司股份後,應當在6個月內轉讓或者註銷。

三是將股份獎勵給公司員工進行收購。法律允許這種情況主要是因為便於調動員工生產積極性的創造性,有利於公司發展和社會穩定,不違背公司資本充實原則。

這種形式的收購也必須由股東大會決議。為保證證券市場的穩定,公司購買的股份不得超過公司已發行股份總數的5%;為了保證公司資本充實的原則,用於收購的資金要從公司的稅收利潤中支出,收購的股份要在1年內轉讓給員工。

第四,股東對股東會作出的合並或者分立決議有異議,要求公司收購其股份的,可以收購其股份。這是從維護股東權益的角度作出的規定,但這是維護其他股東合法權益,維護公司穩定發展,保證公司資本充實的法律要求。由股東大會決定。公司按照規定收購其股份後,應當在六個月內轉讓或者註銷。

參考:百度百科-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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