當前位置:律師網大全 - 註冊公司 - 公司要滿足什麽條件才能上市?上市後對公司意味著什麽?

公司要滿足什麽條件才能上市?上市後對公司意味著什麽?

根據股票上市規則,公司必須連續三年獲得壹定的利潤,並且沒有任何違法行為。詳見《首次公開發行及上市管理辦法》第二章。創業板的規則稍有不同,更低。上市意味著規範,意味著對廣大股東負責,意味著接受國家有關部門的監管。

上市的好處是可以通過募投項目籌集大量資金,不需要承擔銀行利息。

第二章發行條件

第壹節主體資格

第八條發行人應當是依法設立並存續的股份有限公司。

經國務院批準,有限責任公司依法變更為股份有限公司時,可以募集設立方式公開發行股票。

第九條股份有限公司成立後,發行人應持續經營三年以上,但國務院批準的除外。

有限責任公司按照原賬面凈資產值折股為股份有限公司的,持續經營時間可以從有限責任公司成立之日起計算。

第十條發行人註冊資本已繳足,發起人或股東出資的資產產權過戶手續已辦理完畢,發行人主要資產不存在重大權屬爭議。

第十壹條發行人的生產經營符合法律、行政法規和公司章程的規定,符合國家產業政策。

第十二條發行人最近三年主營業務、董事和高級管理人員未發生重大變化,實際控制人未發生變化。

第十三條發行人股權清晰,控股股東與控股股東或實際控制人控制的股東之間不存在重大權屬糾紛。

第二節獨立性

第十四條發行人應具備完善的業務體系和直接面向市場、自主經營的能力。

第十五條發行人資產完整。生產型企業應當具有與生產經營相關的生產系統、輔助生產系統和配套設施,依法擁有與生產經營相關的土地、廠房、機器設備、商標、專利、非專利技術的所有權或者使用權,具有獨立的原材料采購和產品銷售系統;非生產性企業應有與經營相關的業務系統和相關資產。

第十六條發行人的人員是獨立的。發行人的總經理、副總經理、財務負責人、董事會秘書及其他高級管理人員不得在控股股東、實際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業中擔任董事、監事以外的職務,不得在控股股東、實際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業中領取薪酬;發行人財務人員不得在控股股東、實際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業兼職。

第十七條發行人的財務獨立。發行人應當建立獨立的財務會計制度,能夠獨立進行財務決策,具有規範的財務會計制度和分支機構、子公司的財務管理制度;發行人不得與控股股東、實際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業共用銀行賬戶。

第十八條發行人機構獨立。發行人應當建立健全內部管理機構,獨立行使管理職權,不得與控股股東、實際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業相混淆。

第十九條發行人業務獨立。發行人的業務應獨立於控股股東、實際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業,不存在與控股股東、實際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業的同業競爭或明顯不公平的關聯交易。

第二十條發行人的獨立性不得存在其他嚴重缺陷。

第三節標準化運作

第二十壹條發行人依法建立健全了股東大會、董事會、監事會、獨立董事和董事會秘書制度,相關機構和人員能夠依法履行職責。

第二十二條發行人的董事、監事和高級管理人員已知悉與股票發行和上市有關的法律法規,並知曉上市公司及其董事、監事和高級管理人員的法律義務和責任。

第二十三條發行人的董事、監事和高級管理人員符合法律、行政法規和規章規定的任職資格,且不得有下列情形:

(壹)被中國證監會采取證券市場禁入措施仍在禁入期內的;

(2)最近36個月受到中國證監會處罰,或者最近12個月受到證券交易所公開譴責;

(三)因涉嫌犯罪被司法機關立案調查或者因涉嫌違法違規被中國證監會立案調查尚未得出明確結論。

第二十四條發行人內部控制制度健全並得到有效執行,能夠合理保證財務報告的可靠性、生產經營的合法性和經營的效率和效果。

第二十五條發行人不得有下列情形:

(壹)最近36個月內未經法定機關批準,擅自或者變相公開發行證券的;或者違法行為發生在36個月以前,但仍處於連續狀態的;

(二)最近36個月內,因違反工商、稅務、土地、環保、海關等法律、行政法規受到行政處罰,且情節嚴重的;

(三)最近36個月向中國證監會提出發行申請,但提交的發行申請文件存在虛假記載、誤導性陳述或者重大遺漏;或者不符合發行條件以欺騙手段騙取發行核準的;或者不當幹預中國證監會及其發行審核委員會的審核工作;或者偽造、變造發行人或者其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的簽名、印章;

(四)本次提交的發行申請文件存在虛假記載、誤導性陳述或者重大遺漏;

(五)涉嫌犯罪已被司法機關立案偵查,尚未有明確結論的;

(六)嚴重損害投資者合法權益和社會公眾利益的其他情形。

第二十六條發行人章程已明確對外擔保的審批權限和審核程序,不存在為控股股東、實際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業違規擔保的情況。

第二十七條發行人有嚴格的資金管理制度,不允許控股股東、實際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業通過借款、清償債務、提前支付或者其他方式占用資金。

第四節財務與會計

第二十八條發行人資產質量良好,資產負債結構合理,盈利能力較強,現金流正常。

第二十九條發行人內部控制在所有重大方面有效,註冊會計師出具了無保留意見的內部控制驗證報告。

第三十條發行人會計基礎工作規範,財務報表的編制符合企業會計準則和相關會計制度,在所有重大方面公允反映了發行人的財務狀況、經營成果和現金流量,註冊會計師出具了無保留意見的審計報告。

第三十壹條發行人應當根據實際發生的交易或者事項編制財務報表。在會計確認、計量和報告方面要謹慎;對於相同或者類似的經濟業務,應當選擇壹致的會計政策,不得隨意變更。

第三十二條發行人應根據重要性原則,充分披露關聯方關系,並適當披露關聯交易。關聯交易價格公允,不存在通過關聯交易操縱利潤的情況。

第三十三條發行人應當符合下列條件:

(壹)最近三個會計年度凈利潤均為正且累計超過3000萬元,凈利潤按扣除非經常性損益前後的較低者計算;

(二)最近三個會計年度經營活動產生的現金流量凈額累計超過人民幣5000萬元;或者最近三個會計年度累計營業收入超過3億元人民幣;

(三)發行前股本總額不低於3000萬元人民幣;

(4)無形資產比例(扣除土地使用權、水面養殖權、采礦權等後。)在最近壹期期末凈資產中不高於20%;

(5)最近期末不存在未彌補虧損。

第三十四條發行人應依法納稅,各項稅收優惠應符合相關法律法規的規定。發行人的經營業績並不嚴重依賴稅收優惠。

第三十五條發行人不存在重大債務風險,不存在影響持續經營的擔保、訴訟、仲裁等重大或有事項。

第三十六條發行人的申請文件不得有下列情形:

(壹)故意遺漏或者編造交易、事項或者其他重要信息。

(二)濫用會計政策或者會計估計;

(三)篡改、偽造或者篡改會計記錄和財務報表所依據的有關憑證。

第三十七條發行人不得存在下列影響其持續盈利能力的情形:

(壹)發行人的業務模式、產品或服務品種結構已經或將要發生重大變化,對發行人的持續盈利能力產生重大不利影響;

(2)發行人的行業地位或發行人所處行業的經營環境已經或將要發生重大變化,對發行人的持續盈利能力產生重大不利影響;

(3)發行人最近1會計年度的營業收入或凈利潤對存在重大不確定性的關聯方或客戶存在重大依賴;

(4)發行人最近1會計年度的凈利潤主要來源於合並財務報表範圍外的投資收益;

(五)發行人正在使用的商標、專利、專有技術、特許經營權等重要資產或技術的取得或使用存在發生重大不利變化的風險;

(六)其他可能對發行人持續盈利能力產生重大不利影響的情形。

第五節募集資金的使用

第三十八條募集資金應當有明確的使用方向,原則上應當用於主營業務。

除金融企業外,募集資金不得用於持有交易性金融資產和可供出售金融資產、出借給他人、委托理財、直接或間接投資於以買賣證券為主營業務的公司等金融投資。

第三十九條募集資金數額和投資項目應當與發行人現有的生產經營規模、財務狀況、技術水平和管理能力相適應。

第四十條募集資金投資項目應當符合國家產業政策、投資管理、環境保護、土地管理等法律、法規和規章的規定。

第四十壹條發行人董事會應認真分析募集資金投資項目的可行性,確信投資項目具有良好的市場前景和盈利能力,有效防範投資風險,提高募集資金使用效率。

第四十二條募集資金投資項目實施後,不會對發行人的獨立性造成同業競爭或不利影響。

第四十三條發行人應當建立募集資金專戶存儲制度,募集資金應當存放在董事會確定的專門賬戶。

  • 上一篇:文思海輝的人力資源部在北京幾樓?
  • 下一篇:宜昌卓爾航空城是哪家開發商?
  • copyright 2024律師網大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