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條水路運輸分為營業性運輸和非營業性運輸。
商業運輸是指為社會服務並有費用結算的旅客運輸(含旅遊運輸,下同)和貨物運輸。
非營業運輸是指為單位或自身服務,不進行費用結算的運輸。
第四條交通部主管全國水路運輸,地方交通主管部門主管本地區水路運輸。
地方交通主管部門可以根據水路運輸管理業務的實際情況設立航運管理機構。
第五條水路運輸在國家計劃指導下,實行地區、行業、部門管理的方針。保護公平競爭,制止非法經營。
第六條從事水路運輸和水路運輸服務的單位和個人,必須遵守國家有關法律法規和交通部發布的水路運輸規定。
第七條未經中華人民共和國交通部許可,外資企業、中外合資企業、中外合作企業不得在中華人民共和國沿海、江河、湖泊及其他通航水域從事水路運輸。
第二章運營管理
第八條設立水路運輸企業、水路運輸服務企業以及水路運輸企業以外的單位和個人從事營業性運輸,應當按照本條例的有關規定和社會運力、運量的綜合平衡,由交通主管部門審批。審批辦法由交通部制定。
對水路運輸業管理有重大影響的非營業性船舶運輸的審批辦法,由交通部會同有關部門另行制定。
第九條設立水路運輸企業必須具備下列條件:
(壹)有與其業務範圍相適應的運輸船舶;
(二)有相對穩定的客戶或貨源;
(三)從事旅客運輸的,應當落實客船沿途停靠港(站),並提供相應的服務設施;
(四)有經營管理的組織機構和負責人;
(五)有與運輸業務相適應的自有流動資金。
第十條設立水路運輸服務企業,應當符合第九條第(四)項規定的條件,並有與水路運輸服務業務相適應的自有流動資金。
第十壹條水路運輸企業以外的單位和個人從事營業性運輸,必須符合第九條第壹、二、三、五項規定的條件,並有壹定的負責人。
第十二條交通主管部門應當根據水路運輸企業和其他從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