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限責任公司規模小,不能對外募集股份;可以通過認購股份或對外募集股份的方式成立大型股份公司,符合條件的公司也可以作為上市公司上市。
在中國,負無限責任的經營機構通常不以公司名稱稱呼。壹般個體商戶、律師事務所、會計師事務所、審計事務所等單位都是無限責任單位,即其經營活動需要承擔經濟賠償責任的,單位財產不足以清償債務的,應當以個人財產連帶賠償。
有限責任和無限責任是投資者對其投資企業的債務承擔責任的形式。
有限責任,即有限償還責任,是指投資者僅以自己投入的資本(出資)對企業的債務承擔償還責任,如果資不抵債,剩余部分自然免除責任的形式。
無限責任是指無限的償還責任,即投資者對企業的債務不受其所投資本的限制。當企業債務分攤到他名下的份額超過他已投入的資本時,他將在投入的原始資本之外,以他的其他財產繼續承擔債務。
擴展數據:
有限責任公司的責任承擔規則
2003年6月3日65438最高人民法院發布《關於審理企業改制相關民事糾紛若幹問題的規定》。該規定針對企業公司制改革、企業股份合作制改革、企業出售、企業合並等企業改制的不同特點,從審判工作法律適用的角度出發。
規定了不同的法律適用原則,從司法角度為企業重組提供了規範的方法和行為準則。
司法解釋第七條規定:企業以其優質財產與他人組成新公司,債務留在原企業,債權人以新成立的公司和原企業為共同被告提起訴訟主張債權的,新成立的公司在所收財產範圍內與原企業承擔連帶責任。
《公司法》對股份有限公司的責任規定如下:
第三條公司是企業法人,具有獨立的法人財產,享有法人財產權。公司以其全部財產對其債務承擔責任。
有限責任公司的股東以其認繳的出資額為限對公司承擔責任;股份有限公司的股東以其認購的股份為限對公司承擔責任。
第九條有限責任公司變更為股份有限公司時,應當符合本法規定的股份有限公司的條件。股份有限公司變更為有限責任公司時,應當符合本法規定的有限責任公司的條件。
有限責任公司變更為股份有限公司,或者股份有限公司變更為有限責任公司的,公司變更前的債權債務由變更後的公司承繼。
第九十四條股份有限公司的發起人應當承擔下列責任:
(壹)公司不能成立時,對設立所產生的債務和費用承擔連帶責任;
(二)公司不能成立時,對退還認股人繳納的股本,加算銀行同期存款利息承擔連帶責任;
(3)在公司設立過程中,因發起人的過錯致使公司利益受到損害的,應當承擔賠償責任。
4.第壹百八十六條清算組在清理公司財產、編制資產負債表和財產清單後,應當制定清算方案,並報股東會、股東大會或者人民法院確認。
公司財產在支付清算費用、職工工資、社會保險費用和法定賠償、繳納所欠稅款、清償公司債務後,按照有限責任公司股東的出資比例和股份有限公司股東的股份比例進行分配。
清算期間,公司存續,但不得開展與清算無關的經營活動。公司財產在依照前款規定清償前,不得分配給股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