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東人數較少或者規模較小的有限責任公司可以不設董事會。董事會是由董事組成的機構,對內主管公司事務,對外代表公司經營決策和業務執行。公司設董事會,由股東會選舉產生。
《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第五十條規定:股東人數較少或者規模較小的有限責任公司,可以不設董事會,設執行董事。執行董事可以兼任公司經理。執行董事的職權由公司章程規定。
有限責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的區別如下:
1.房屋以不同的方式建立。有限公司不能通過募集設立,股份公司可以通過募集設立;
2.股東人數不同。有限公司可以有壹個股東,股份有限公司至少有兩個股東;
3.公司結構不同。有限公司可以不設董事會,股份公司必須設董事會;
4.股權轉讓不壹樣。有限公司股東之間的轉讓不受限制,但轉讓給股東以外的人的,同等條件下其他股東有優先受讓權;股份公司轉讓股權沒有限制;
5.股東大會的表決方式不同。有限公司以全部股份為基礎,部分事項過半數,特殊事項三分之二以上;股份公司以出席會議的股東所持股份數為準,事件數超過參加人數所持股份數的二分之壹,特殊事件數超過參加人數所持股份數的三分之二。
綜上所述,股東人數少或者規模小的有限責任公司可以不設董事會。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第五十條
股東人數較少或者規模較小的有限責任公司可以不設董事會,而設壹名執行董事。執行董事可以兼任公司經理。執行董事的職權由公司章程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