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市指導是指相關機構對擬發行上市的股份有限公司進行規範化培訓、指導和監督。
發行上市輔導機構應當是合格的證券機構,原則上應當與為公司發行股票的主承銷商為同壹家證券機構。
上市輔導是上市過程中的壹個階段,具體內容如下:
咨詢階段:
取得營業執照後,依法成立股份公司。根據中國證監會的相關規定,股份公司擬公開發行股票,在向中國證監會申請前,必須經過具有主承銷商資格的證券公司的輔導。輔導期壹般規定為3個月以上,個別省市可略短於3個月。輔導內容主要包括以下幾個方面:
股份有限公司設立及其連續演變的合法性和有效性;
股份有限公司的人事、財務、資產、供應、生產和銷售系統的獨立性和完整性;
對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和持有公司5%以上(含5%)股份的股東(或其法定代表人)進行《公司法》、《證券法》等相關法律法規的培訓;
建立健全股東大會、董事會、監事會等組織,實現規範運作;
按照股份公司會計制度建立健全公司的財務會計制度;
建立和完善公司的決策體系和內部控制體系,實現有效運行;
建立和完善符合上市公司要求的信息披露制度;
規範股份公司與控股股東及其他關聯方的關系;
公司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及持股5%以上(含5%)股東的變更是否合規。
輔導工作開始前十個工作日內,輔導機構應當向派出機構提交下列材料:
輔導機構和輔導人員的資質文件(復印件);
輔導協議;
指導計劃;
擬發行公司的基本情況;
最近兩年經審計的財務報告(資產負債表、損益表、現金流量表等。).
輔導協議應明確雙方的責任和義務。輔導費用由雙方本著公開合理的原則協商確定,並在輔導協議中載明,任何壹方不得以公司股票發行上市為條件提供擔保。輔導計劃應包括輔導的目的、內容、方法、步驟和要求,輔導計劃應切實可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