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發生事故的部門和責任人應當立即采取措施,減少損失或者防止事故進壹步擴大,並在24小時內向有關部門和領導報告,積極協助和配合事故調查委員會開展事故調查和責任認定工作。
3.當事人對公司事故調查委員會的調查結果和處理決定有異議的,可在15個工作日內向綜合管理部提出書面投訴。公司綜合管理部負責受理員工投訴,監督公司事故調查委員會的調查處理活動,有權向公司秘書建議撤銷不當處理決定或要求重新調查。
法律依據:全民所有制工業企業轉換機制條例
第二十三條企業以國家授予其經營管理的財產承擔民事責任。企業對其法定代表人和其他工作人員以法人名義從事的經營活動承擔民事責任。廠長對企業的盈虧負直接責任;按照內部經濟責任制,員工也要對企業的盈虧負責。
第二十四條企業必須建立分配約束機制和監督機制。企業必須堅持工資總額增長率低於其經濟效益增長率(按實現利稅計算)、職工實際平均工資增長率低於其勞動生產率增長率(按凈產值計算)的原則。企業職工的工資、獎金、津貼、補貼和其他工資性收入應當計入工資總額。取消除工資總額外的所有個人獎勵。企業必須根據經濟效益的增減來決定職工收入的增減。企業職工工資總額基數的確定和調整,應當報政府有關部門審批。虧損企業支付的工資總額不得超過政府有關部門核定的工資總額。企業的工資調整方案和獎金分配方案應當提交職工代表大會審查批準。廠長晉升工資須報政府有關部門批準。企業的工資和獎金分配應當接受政府有關部門的監督,有條件的可以由政府有關部門註冊並特別認可的會計師事務所或審計事務所進行審計。企業違反本條規定的,政府主管部門應當及時制止和糾正。員工獲得的不當收入,從發現之日起限期逐步扣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