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發起人符合法定資格並達到法定人數。
2.發起人認購和公開募集的股本達到法定最低限額。
3.股票的發行和準備符合法律規定。
4.發起人應當制定章程,由創立大會通過。
5.有公司名稱,建立符合公司要求的組織機構。
6.有固定的生產經營場所和必要的生產經營條件。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中國)公司法。
第六條設立公司,應當依法向公司登記機關申請設立登記。符合本法規定的設立條件的,由公司登記機關分別登記為有限責任公司或者股份有限公司;不符合本法規定的設立條件的,不得登記為有限責任公司或者股份有限公司。法律、行政法規規定設立公司必須經批準的,應當在公司登記前依法辦理批準手續。公眾可以向公司登記機關申請查詢公司登記事項,公司登記機關應當提供查詢服務。
第七條依法設立的公司,由公司登記機關核發營業執照。公司營業執照簽發日期為公司成立日期。公司營業執照應當載明公司名稱、住所、註冊資本、經營範圍、法定代表人姓名等事項。公司營業執照記載的事項發生變更的,公司應當依法辦理變更登記,由公司登記機關換發營業執照。
第十三條公司法定代表人依照公司章程由董事長、執行董事或者經理擔任,並依法登記。公司法定代表人變更的,應當辦理變更登記。
第二十三條設立有限責任公司,應當符合下列條件: (壹)股東人數達到法定人數;(二)有全體股東按照公司章程所認繳的出資額;(三)股東共同制定公司章程;(四)有公司名稱,建立符合有限責任公司要求的組織機構;(五)有公司住所。
第二十九條股東足額繳納公司章程規定的出資後,應當由全體股東指定的代表或者共同委托的代理人向公司登記機關提交公司登記申請書、公司章程等文件,申請設立登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