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先來說壹個真實案例:
凱江是首都信息技術發展有限公司的網絡工程師,他與該公司簽訂的勞動合同期限為2009年6月11至2012年2月25日。被行業踢,壓力大,工資低。大家在職場都聽說過。有時候加班可以加到嘔吐,過著白天熬夜晚上出門的生活很正常。2010年6月4日,開江被醫院診斷為重度抑郁癥伴精神分裂癥等癥狀。這時,凱江的公司給他出具了解除/終止勞動關系的證明。
人家因為工作得了精神病,公司卻把他們炒了,多少有點不近人情。於是在2011年6月2日,凱江的父親代表凱江向海澱人保局提交了《工傷認定申請表》等申請材料,稱姜開因在公司長期連續工作,壓力大,失眠,最終導致精神疾病。
幾天後,海澱人保局認定姜爸爸的工傷認定申請不符合工傷認定的法定條件。江爸爸不服,申請行政復議。後來復議也做出了凱江不屬於工傷的決定。姜爸爸當然還是不服,他提起行政訴訟,把開江公司和海澱人保局告上了法庭。
在起訴書中,凱江和江爸爸對公司的各種行為怨聲載道:首信公司在未與我協商的情況下給我調換工作,限制我的身體狀況和休息權利,強迫我加班、連續工作。所以在我看來,我是在工作時間、工作區域、工作原因生病的,應該認定為工傷。
二、壹審判決:不予賠償;二審判決:維持壹審判決。
壹審法院收到開江、江爸爸的起訴書後認為,根據《工傷保險條例》第五條第二款規定,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社會保險行政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的工傷保險工作。海澱人保局作為區級社會保險行政部門,有對轄區內企業職工工傷進行認定的法定職責。
《工傷保險條例》也明確了工傷認定的對象是因工作遭受事故傷害或者患職業病的職工。勞動者因工遭受事故、人身傷害和死亡以及因工患職業病的,應當認定為工傷,享受相關保險待遇。
但在凱江這個案例中,相關醫學證明上寫著凱江患有精神分裂癥等疾病,但沒有證據證明其患病是由工作中的意外事故引起的,也沒有證據證明其患病屬於職業病。因此,開江的主張缺乏事實和法律依據。壹審法院駁回了凱江的訴訟請求。壹審法院宣判後,開江不服,提起上訴。二審法院維持壹審判決。
第三,壹個殘酷的現實:精神病不是職業病。
蔣凱的案件向我們證明了壹個殘酷的事實。工作壓力再大,也不可能得心理疾病。即使妳因為恍惚而在上下班途中被撞,也可以獲得工傷賠償。但妳說妳因公得了精神病,不能成立。至於沖擊效果,不同的人有不同的看法。大家都明白了嗎?永遠不要說自己生病了就精神有問題,哪怕是被車撞了,也不要說自己因為工作壓力大而精神有問題。
第四,怎樣才能算工傷?
法律如何看待妳因為工作壓力大而患上精神疾病的事實?根據《工傷保險條例》第14、15條。簡單來說:只有在工作時間、工作地點或者與工作時間、工作地點有關的時間、地點,因工作原因或者與工作有關的原因發生事故或者患職業病的,才屬於工傷認定的範疇。
姜開因工作壓力導致的精神疾病不能認定為工傷的原因是這樣的:
第壹,雖然凱江在工傷認定申請中提到因在工作場所長時間連續工作而無法入睡,處於失眠狀態,但後來被醫院診斷為重度抑郁癥,並伴有精神病、妄想、精神分裂癥等癥狀。但凱江的精神疾病並非意外事故所致,而是長期工作壓力等因素所致,不符合意外傷害的規定。
第二,開江不患職業病。我國《職業病防治法》第二條對“職業病”有明確的定義,是指企業、事業單位和個體經濟組織的勞動者在職業活動中接觸粉塵、放射性物質和其他有毒有害物質而引起的疾病。職業病的分類和目錄由國務院衛生行政部門會同國務院勞動保障行政部門規定、調整並公布。目前還沒有相關法律將精神疾病納入職業病範疇。
??走正常途徑很難得到賠償。建議:用壹些土辦法,找個機會鬧事,註意適度,從保安公司或者物業公司拿點補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