據悉,再融資制度部分條款的內容主要包括三個方面。壹是簡化發行條件,拓寬創業板再融資服務覆蓋面。取消創業板公開發行證券最近壹期末資產負債率高於45%的條件;取消創業板非公開發行股票連續兩年盈利的條件;上次在創業板募集資金已基本使用完畢,使用進度和效果與披露基本壹致,發行條件已調整至信息披露要求。
二是優化非公開制度安排,支持上市公司引入戰略投資者。上市公司董事會決定提前確定全部發行對象且為戰略投資者的,定價基準日可以是本次非公開發行的董事會決議公告日、股東大會決議公告日或發行期首日;調整非公開發行股票的定價和鎖定機制,發行價格由定價基準日前20個交易日公司股票均價的10%變更為20%。
同時,鎖定期將由36個月和12個月分別縮短至18個月和6個月,不適用減持規則的相關限制;將主板(中小板)和創業板非公開發行對象數量分別由不超過65,438+00和5家調整為不超過35家。
三是適當延長批文有效期,方便上市公司選擇發行窗口。將再融資批準的有效期從6個月延長至12個月。
此外,在《發行監管問答——關於引導和規範上市公司融資行為的監管要求(修訂版)》中,證監會也明確,上市公司申請非公開發行股票的,擬發行股票數量原則上不超過發行前總股本的3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