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八條證券公司從事證券經紀業務的,凈資本不得低於人民幣2000萬元。
證券公司從事證券承銷與保薦、證券自營、證券資產管理等證券業務的,凈資本不得低於人民幣5000萬元。
證券公司從事證券經紀業務,同時從事證券承銷與保薦、證券自營、證券資產管理等證券業務的,凈資本不得低於人民幣6,543.8億元。
證券公司從事兩項以上證券承銷與保薦、證券自營、證券資產管理等證券業務的,凈資本不得低於人民幣2億元。
第十九條證券公司必須持續達到以下風險控制指標標準:
(壹)凈資本與各項風險準備之和的比例不得低於100%。
(二)凈資本與凈資產的比例不得低於40%。
(三)凈資本與負債的比例不得低於8%。
(四)凈資產與負債的比例不得低於20%。
(5)流動資產與流動負債的比例不得低於100%。
第二十條證券公司從事證券經紀業務,必須符合下列條件:
(壹)按照托管客戶交易結算資金總額的2%計算風險準備金;
(2)凈資本按營業部數量折算的平均金額(凈資本/營業部數量)不得低於500萬元人民幣。
第二十壹條證券公司從事證券自營業務,必須符合下列條件:
(1)自營股份規模不超過凈資本的100%;
(二)證券自營業務規模不得超過凈資本的200%。
(三)持有非債券證券的成本不得超過凈資本的30%;
(四)某壹證券的市值占該證券總市值的比例不得超過5%,但因承銷原因以及中國證監會另有規定的情形除外。
(五)違反規定的個體戶,在整改完成前,應按投資成本的100%計算風險準備金。
前款所稱股票自營規模,是指證券公司持有的按成本價計算的股票投資總額;證券自營業務規模是指證券公司持有的股票投資和證券投資基金(不含貨幣市場基金)按成本價計算的總額。
證券公司創設權證,在計算股票投資規模時,證券公司可以從股票投資成本中扣除賣出權證的凈收益(不包括證券公司贖回權證所花費的資金)後計算金額。
第二十二條證券公司從事證券承銷業務,必須符合下列條件:
(壹)證券公司承銷股票的,應當按照承擔承銷義務的承銷金額的10%計算風險準備金;
(二)證券公司承銷公司債券的,應當按照承銷金額的5%計算風險準備金。
(三)證券公司承銷政府債券的,應當按照承銷金額的2%計算風險準備金。
在計算承銷金額時,不包括承銷團成員通過本公司承銷的金額和戰略投資者通過本公司簽署的書面協議認購的金額。
證券公司承銷多家發行人同時向社會公開發行證券,發行期重疊,且發行尚未結束的,按照單筆業務的承銷金額和相應比例計算風險準備金。
第二十三條證券公司從事證券資產管理業務,必須符合下列條件:
(壹)按照定向資產管理業務管理本金的2%計算風險準備金;
(2)按照集合資產管理業務管理本金的1%計算風險準備金;
(3)按專項資產管理業務管理本金的0.5%計算風險準備金。
第二十四條證券公司為客戶買賣證券提供融資融券服務,必須符合下列條件:
(壹)單壹客戶融資業務規模不得超過資本凈額的5%。
(二)單壹客戶融券業務規模不得超過凈資本的5%。
(三)單只擔保股票的市值不得超過該股票總市值的20%;
(4)按照客戶融資業務規模的10%計算風險準備金;
(5)按照客戶融資融券業務規模的10%計算風險準備金。
前款所稱融資業務規模,是指貸給客戶的資金本金總額;融券業務規模是指在出借日借給客戶的證券的總市值。
第二十五條證券公司應當按照上壹年度營業費用總額的10%計算操作風險準備金。
第二十六條中國證監會對各項風險控制指標設定預警標準,風險控制指標“不低於”某壹標準的預警標準為規定標準的120%;對於規定為“不超過”某壹標準的風險控制指標,預警標準為規定標準的80%。
壹,財務風險量化管理的基本策略
借鑒國外券商風險管理的基本框架,結合我國證券公司的實際情況,提出了幾點策略:(1)全面風險管理原則;(2)金融風險必須可測、可控、可承受;(3)建立風險預算,實施風險預算管理;(4)以凈資本指標為核心識別和評估總風險,以在險價值(VaR)模型計量和管理金融資產的市場風險,將“壓力實驗”方法作為VaR風險計量方法的必要補充;(5)規模經營與資產結構並重,業務發展與財務約束並重;(6)兼顧靜態指標和動態監測;(7)風險防範和操作風險相統壹。
關於凈資本:目前我國證券公司凈資本的計算規則與國際規則仍有壹定差距,有待完善,如具體長期負債如何計入凈資本、預期負債(如應對事項金額)核算不規範、資產管理業務未扣除或有損失、對外擔保扣除不完整等。凈資本計算的真實性和準確性非常重要。為了實現凈資本指標的核心作用,下文提到的凈資本指標是在現有凈資本標準上考慮上述因素重新計算的金額。
關於在險價值(value-at-risk):價值是指任何金融資產或證券組合在正常市場條件和給定信心下,在給定時期內將面臨的市場風險和潛在的最大價值損失。其風險管理技術是對市場風險的總體評估,考慮金融資產對某些風險源(如利率、匯率、大宗商品價格、股票價格和其他基本金融變量)的敞口以及不利市場變化的可能性。VaR模型是近年來在發達國家(主要是歐美)興起的壹種金融風險評估和計量模型。目前已被各大銀行、非銀行金融機構(包括證券公司、保險公司、基金管理公司、信托公司等)廣泛采用。),全世界的公司和金融監管機構。
關於“壓力測試”:VAR值最大的優點是可以科學準確地預測證券公司在正常市場波動情況下面臨的市場風險。但是VaR方法也是有缺陷的,因為它無法預測壹些極端的情況,比如股市的大起大落。因此,國外證券公司經常使用另壹種流行的市場風險管理技術——“壓力測試”方法作為VaR風險度量方法的必要補充,來測試證券公司在特別不利的市場條件出現時是否有生存能力。實踐證明,壓力測試特別適用於非標準新興市場的金融企業(如中國的證券公司)。
二、財務風險管理的指標體系設計
1.證券監管機構對證券公司財務風險監控的指標。
中國證監會在《證券公司管理辦法》等相關法律法規中規定了證券公司的財務風險監控指標。主要指標見表1(適用於綜合類券商)。
表1證券公司風險監控指標
監督行評價指標計算公式
1.凈資本= ∑(資產余額×折現率)-負債總額-或有負債小於2億元。
2.凈資本增長率=(期末凈資本余額/期初凈資本余額)-1下降20%。
3.凈資本與負債的比率低於8%。
4.負債率=(負債總額-委托資金-證券交易資金)/凈資產9倍以上。
5.流動比率=(流動資產-委托資金-證券交易資金)/(流動負債-委托資金-證券交易資金)小於1。
6.客戶資金(證券交易資金+委托資金)-(客戶資金存款+客戶結算備付金+交易保證金+委托資產)的安全指數大於0。
7.權益類自營證券的比例,權益類自營證券成本/期末凈資產高於80%。
8.期末撥付所屬機構占註冊資本的比例高於40%。
9.對外擔保占凈資產的比例:期末對外擔保金額/凈資產高於20%。
2.內部全面風險管理指標體系。
我們認為,上述風險監管指標非常寬松,不夠全面,非常容易達標,沒有體現凈資本指標的核心地位,不能真正起到識別和評估風險的作用。在上述監管指標的基礎上,根據上述風險管理策略,證券公司需要以凈資本指標(調整後)為邏輯起點和核心,按照風險可測、可控、可承受的原則,設計內部全面風險管理指標體系。證券公司內部全面風險管理指標體系可分為兩個層次。首先,在公司層面,反映了整個公司的整體風險狀況,如表2所示。二是各業務部門的風險指標,作為二級指標,可以實時監控。見表3。
表2壹級指標體系
評價指標預警線計算公式(地區)
壹、資本充足率指標
1.凈資本= ∑(資產余額×折現率)-負債總額-或有負債+特定長期負債-擬承擔的資產管理業務浮虧低於凈資產的60-70%。
2.凈資本增長率=(期末凈資本余額/期初凈資本余額)-1,下降10%。
3.凈資本相對指標為1:凈資本比率,期末凈資本/期末凈資產小於60-70%。
4.凈資本相對指標2:凈資本與負債的比率小於20%。
5.凈資本相對指標3:凈資本充足率/(自營權益類證券凈額+證券承銷金額+非標資產管理業務協議規模+出借資金+買入返售證券+其他風險資產)15-20%。
二。資產流動性指標
6.資產負債率(負債總額-委托資金-證券交易資金)/(資產總額-委托資金-證券交易資金)高於45-55%。
7.流動比率(流動資產-委托資金-證券交易資金)/(流動負債-委托資金-證券交易資金)低於1.2。
8.現金流指標經營活動現金流量/(流動負債-證券交易資金-委托資金)低於10%。
三、風險資產規模指數
9.自營證券比例權益類自營證券成本/期末凈資本大於1倍。
10.委托資金比例承擔風險。期末委托資金余額/凈資本高於60-80%。
11.或有負債/期末凈資本高於10-20%。
第四,財務績效風險指標
12.凈資產收益率/(期初凈資產+期末凈資產)/2小於公司平均融資成本或低於行業平均水平。
13.營業費用收入率期末營業收入/營業費用低於1.5。
動詞 (verb的縮寫)資產結構的風險指標
14.長期投資(期末長期投資余額-購買國債和金融債余額)/期末凈資本的比例高於20-30%。
15.固定資本比率(期末固定資產凈額+在建工程余額)/期末凈資本高於30-40%。
表3二級指標體系
評價指標計算公式警戒線(區域)的註記
壹、承銷業務的風險指標
1.承銷凈資本的比例。證券承銷總額/凈資本高於60%時,監管線為60%。
2.單筆承銷占凈資本的比例單筆承銷總額/凈資本高於30%,監管線為30%。
3.承銷股票毛利率、承銷股票業務凈收入/承銷股票業務總金額低於3%。
4.項目收支率:項目總費用/項目總收入高於30%。
5.失敗項目成本率失敗項目成本/項目總成本高於10%。
二。經紀業務風險指標
1.市場份額股票型基金本期交易量/兩市本期總交易量低於上年。
2.客戶保證金挪用比例,挪用金額(包括T+O)/客戶保證金總額大於零。
3.交易傭金率當前交易傭金/當前交易量(1)低於盈虧平衡點傭金標準;或者:(2)低於去年的水平。
4.客戶保證金變化率:期末保證金余額/期初保證金余額-1低於-20%。
5.三方監管風險指標監管賬戶資產市值/融資額低於120%。
6.經紀收入費用率營業費用/營業收入高於75%。
三。證券自營業務的風險指標
1.自營股票比例自營股票的成本/凈資本高於80-90%。
2.單只股票自營比例認為單只股票成本/凈資本高於20-30%,監管線不高於凈資產的20%。
3.單只股票市值持有單只股票市值/流通股票市值高於10%,監管線為20%。
4.自營證券組合的Var值高於凈資本的20%。
5.自營證券組合的壓力測試值st高於凈資本的50%。
6.自營證券收益率(價差收益+期末浮動損益-期初浮動損益)/投資自營證券(1)低於資金成本;或者:(2)增長率低於市場指數
7.自營證券浮動收益率自營證券浮動利潤/自營證券成本高於10%。
8.自營證券浮動損失率自營證券浮動損失率/自營證券成本高於7%。
四。資產管理業務的風險指標
1.委托資產比例期末委托資產/委托資金余額高於70%。
2.承擔風險的資產管理組合的VaR值高於凈資本的30%。
3.風險承擔型資產管理組合的壓力測試值st高於凈資本的50%。
4.委托資產的市場份額委托人投資於某公司的資產所管理的證券的面值/該證券的總流通量高於10%,監管線為10%。
5.委托資產增值率(當期實現增值+期末浮動損益-期初浮動損益)/委托資金金額低於預期收益率。
6.資產管理業務或有損失總額與凈資本(期末已實現未結算損失+委托資產浮動損失+應付客戶收入)/期末凈資本的比例高於40%。
7.委托資產損失率(期末已實現未結算損失+委托資產浮動損失)/期末委托資產高於15%。
動詞 (verb的縮寫)資本運營的風險指標
1.股票質押貸款占比期末,股票質押貸款余額/實收資本高於15%,監管線為15%。
2.當借貸資金比例高於80%時,借入資金/實收資本余額為80%。
3.債券回購比例1債券回購基金余額/凈資產高於50%。
4.國債回購比例2。債券融資回購未到期余額/自有債券標準債券總額高於80%。
5.現金留存率(期末現金余額+銀行存款余額+結算準備金)/期末凈資產小於5%
當然,指標體系及其預警界限的確定難免帶有主觀性,需要在實踐中進壹步檢驗,不斷修正和完善,使指標本身及其預警界限更加科學合理。
第三,財務風險指標的動態監控
證券公司的財務風險管理是壹個復雜的系統。在建立全面風險管理指標體系的基礎上,必須建立風險監控體系,提高證券公司量化風險管理水平。
(1)風險狀態設置:為了全面反映風險程度,便於處理,可以將指標值統壹映射成百分比範圍內表示的分數值。風險狀態有四種,分別用安全、基本安全、風險和較大風險表示,對應的分值範圍為:0-20、20-50、50-80、80-100。分值越大,對應的風險越大。
具體來說,對於每個指標值,可以根據不同風險狀態下預警區域的上下限和分值段的對應範圍,按照線性映射函數:Y = A2 [(X-B1)/A1]+B2,計算出對應的分值。(其中b1和b2分別代表風險指標的預警狀態的下限和對應的分值區間的下限,a1和a2分別代表風險指標的預警狀態的上限和下限的差值對應的分值區間的上限和下限的差值,X為風險值,Y為映射的分值。)
(2)風險監控框架:可以設計兩級風險監控體系。壹級風險指標可以看作壹個系統,每個指標可以賦予相應的權重。根據上述映射方法可以計算出各指標的風險分值,加權平均後可以計算出公司的綜合風險值;將二級風險指標作為壹個系統,數據處理方法同上。公司的綜合風險值和實時風險值是互補的,前者是周期性的、靜態的、綜合的,後者是動態的、具體的,在風險評估和管理中要壹起使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