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辦法所稱融資融券,是指向客戶出借資金供其買入證券或者出借證券供其賣出,並收取擔保物的業務活動。第三條證券公司開展融資融券業務必須經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以下簡稱中國證監會)批準。未經中國證監會批準,證券公司不得向客戶融資融券,不得為客戶與客戶之間、客戶與他人之間的融資融券活動提供任何便利和服務。第四條證券公司不得從事融資融券業務的下列行為:
(壹)誘導不適當的客戶開展融資融券業務;
(二)未向客戶充分揭示風險。
(三)違規挪用客戶擔保品;
(4)利益輸送和商業賄賂;
(五)為客戶進行內幕交易、操縱市場、規避信息披露義務等不正當交易活動提供便利;
(六)法律、行政法規和中國證監會規定禁止的其他行為。第五條中國證監會及其派出機構依照法律、行政法規和本辦法的規定,對證券公司融資融券活動實施監督管理。
中國證券業協會、證券交易所和證券登記結算機構按照其章程和規則,對證券公司的融資融券活動進行自律管理。中國證券金融公司監控證券公司的融資融券交易和客戶的融資融券交易。第六條中國證監會建立健全融資融券業務逆周期調節機制,對融資融券業務實施宏觀審慎管理。
證券交易所建立融資融券業務風險控制指標浮動管理機制,對融資融券業務實行逆周期調節。第二章業務許可第七條證券公司申請融資融券業務資格,應當符合下列條件:
(壹)具有證券經紀業務資格。
(二)公司治理完善,內部控制有效,能夠有效識別、控制和防範業務經營風險和內部管理風險;
(三)最近兩年未被中國證監會立案調查或者因涉嫌違法違規正在整改中;
(四)財務狀況良好,最近兩年風險控制指標持續符合要求,增加融資融券業務後,註冊資本和凈資本符合要求;
(五)客戶資產安全完整,客戶交易結算資金第三方存管有效實施,客戶信息完整真實;
(六)建立了完善的客戶投訴處理機制,能夠及時妥善處理與客戶的糾紛;
(七)已建立符合監管要求和自律要求的客戶適當性制度,實現客戶與產品的適當匹配管理;
(八)信息系統運行安全穩定,最近1年未發生因公司管理問題導致的重大事件,融資融券業務技術系統通過證券交易所和證券登記結算機構組織的測試;
(九)有負責融資融券業務的高級管理人員和適當數量的專業人員。
(十)中國證監會規定的其他條件。第八條證券公司申請融資融券業務資格,應當向中國證監會提交下列材料,並抄送住所地中國證監會派出機構:
(壹)融資融券業務資格申請書;
(二)經營融資融券業務的股東會(股東大會)決議;
(三)根據本辦法第十二條制定的融資融券業務計劃、內部管理制度文本和客戶選擇標準。
(四)負責融資融券業務的高級管理人員和業務人員名冊及其資格證書。
(五)證券交易所、證券登記結算機構出具的融資融券業務技術系統測試合格的證明;
(六)中國證監會要求的其他文件。
證券公司法定代表人和經營管理的主要負責人應當在融資融券業務資格申請書上簽字,承諾申請材料內容真實、準確、完整,並對申請材料中的虛假記載、誤導性陳述和重大遺漏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第九條經批準的證券公司應當按照規定向公司登記機關申請業務範圍變更登記,並向中國證監會申請換發證券業務許可證。
證券公司取得證監會換發的證券業務許可證後,方可開展融資融券業務。第三章業務規則第十條證券公司從事融資融券業務,應當以自己的名義開立融資融券專用證券賬戶、客戶信用交易擔保證券賬戶、信用交易證券結算賬戶和信用交易資金結算賬戶。
融券專用證券賬戶用於記錄證券公司持有的擬向客戶發售的證券和客戶退回的證券,不得用於證券交易;客戶信用交易擔保證券賬戶用於記錄客戶委托證券公司持有的證券,擔保證券公司向客戶融資融券產生的債權;信用交易證券結算賬戶用於客戶融資融券交易的證券結算;信用交易資金結算賬戶用於客戶融資融券交易的資金結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