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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能填補股東的位置嗎?

法律分析:公司成立時,有兩個必不可少的職位:法定代表人和監事。經理屬於公司的普通崗位,不屬於公司法規定的必要崗位。法定代表人和監事必須由兩個不同的自然人擔任,要麽由股東兼任,要麽由外部兼任。根據《公司法》規定,有限責任公司股東會由全體股東組成。股東會是公司的權力機構,依照《公司法》行使職權。有限責任公司設董事會,其成員為三至十三人,其職權依照《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的規定。股東人數較少或者規模較小的有限責任公司可以不設董事會,而設壹名執行董事。執行董事的職權由公司章程規定。因此,有必要不設立股東大會。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

第四十四條有限責任公司設董事會,其成員為三人至十三人。但是,本法第五十條另有規定的除外。

兩個以上國有企業或者兩個以上其他國有投資者投資設立的有限責任公司,其董事會成員中應當有職工代表;有限責任公司董事會的其他成員可以包括公司職工代表。董事會中的職工代表由公司職工通過職工代表大會、職工代表大會或其他形式的民主選舉產生。

董事會設董事長壹人,可以設副董事長。董事長和副董事長的產生辦法由公司章程規定。

第四十五條董事任期由公司章程規定,但每屆任期不得超過三年。任期屆滿,董事可以連選連任。

董事任期屆滿未及時改選,或者董事在任期內辭職,致使董事會成員不足法定人數的,在改選的董事就任前,原董事仍應依照法律、行政法規和公司章程的規定履行董事職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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