目前我們國家的發展是非常多元化的,有很多種公司,其中壹種叫證券公司。其實不管什麽樣的公司,基本上所有的公司都會有相應的融資。每種類型的公司對融資的要求是不同的。那麽證券公司的融資要求是什麽呢?證券公司融資融券業務試點管理辦法第壹章總則第壹條為了規範證券公司融資融券業務試點,防範證券公司風險,保護證券投資者合法權益和社會利益,促進證券交易機制完善和證券市場穩定健康發展,制定本辦法。第二條證券公司應當遵守法律、行政法規和本辦法的規定,加強內部控制,嚴密防範和控制風險,切實維護客戶資產安全。本辦法所稱融資融券業務,是指向客戶出借資金供其買入上市證券或者出借上市證券供其賣出,並收取擔保物的業務活動。第三條證券公司開展融資融券業務試點必須獲得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以下簡稱中國證監會)的批準。未經中國證監會批準,證券公司不得向客戶融資融券,不得為客戶與客戶之間、客戶與他人之間的融資融券活動提供任何便利和服務。第四條中國證監會根據審慎監管原則,批準符合本辦法規定條件的證券公司開展融資融券業務試點。根據試點情況和證券市場發展的需要,將逐步批準其他符合規定條件的證券公司開展融資融券業務。第五條中國證監會及其派出機構依照法律、行政法規和本辦法,對證券公司融資融券試點活動進行監督管理。中國證券業協會、證券交易所和證券登記結算機構按照其章程和規則,對證券公司融資融券業務試點活動進行自律管理。第二章業務許可第六條申請融資融券業務試點的證券公司,應當符合下列條件: (壹)從事證券經紀業務滿三年,並被中國證券業協會評定為創新試點證券公司;(二)公司治理完善,內部控制有效,能夠有效識別、控制和防範業務經營風險和內部管理風險;(三)公司及其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最近兩年沒有因違法經營受到行政處罰或者刑事處罰,不存在因涉嫌違法違規正在被證監會立案調查或者正在整改的情形;(四)財務狀況良好,最近兩年各項風險控制指標持續符合要求,最近六個月凈資本在12億元人民幣以上;(五)客戶資產安全完整,客戶交易結算資金第三方存管方案已獲證監會批準,並已明確安排實施進度;(六)完成交易、清算、客戶賬戶和風險監控的集中管理,對歷史遺留的不規範賬戶進行標記和集中監控;(七)制定了切實可行的融資融券業務試點實施方案和內部管理制度,具備融資融券業務試點所需的專業人員、技術系統、資金和證券。第七條證券公司申請融資融券業務試點,應當向中國證監會提交下列材料,並抄送註冊地中國證監會派出機構: (壹)融資融券業務試點申請書;(二)經營融資融券業務的股東會(股東大會)決議;(三)根據本辦法第十二條制定的融資融券業務試點實施方案、內部管理制度文本和客戶選擇標準。(四)客戶交易結算資金第三方存管方案實施情況的說明;(五)負責融資融券業務的高級管理人員和業務人員名冊及其資格證書。(六)中國證監會要求的其他文件。證券公司法定代表人和經營管理的主要負責人應當在融資融券業務試點申請書上簽字,承諾申請材料內容真實、準確、完整,並對申請材料中的虛假記載、誤導性陳述和重大遺漏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第八條中國證監會派出機構應當自收到前條規定的申請材料之日起10個工作日內,向中國證監會出具是否批準申請人開展融資融券業務試點的書面意見。中國證監會依照法定程序和本辦法規定的條件,對申請材料進行審查,組織專家對申請人的融資融券業務試點實施方案進行評審,作出批準或者不批準的決定,並書面通知申請人。在同等條件下,優先選擇凈資本水平最高的證券公司開展融資融券業務試點。第九條經批準的證券公司應當按照規定向公司登記機關申請業務範圍變更登記,並向中國證監會申請換發證券業務許可證。證券公司取得證監會換發的證券業務許可證後,可以開展融資融券業務試點。第三章業務規則第十條證券公司從事融資融券業務,應當以自己的名義開立融資融券專用證券賬戶、客戶信用交易擔保證券賬戶、信用交易證券結算賬戶和信用交易資金結算賬戶。融券專用證券賬戶用於記錄證券公司持有的擬向客戶發售的證券和客戶退回的證券,不得用於證券交易;客戶信用交易擔保證券賬戶用於記錄客戶委托證券公司持有的證券,擔保證券公司向客戶融資融券產生的債權;信用交易證券結算賬戶用於客戶融資融券交易的證券結算;信用交易資金結算賬戶用於客戶融資融券交易的資金結算。第十壹條證券公司從事融資融券業務,應當以自己的名義在商業銀行開立融資專用資金賬戶和客戶信用交易保證金賬戶。融資專用資金賬戶用於存放證券公司擬借給客戶的資金和客戶退回的資金;客戶信用交易擔保資金賬戶用於存放客戶存放的資金,以擔保證券公司向客戶融資融券所產生的債權。第十二條證券公司向客戶融資融券前,應當辦理客戶資信查詢,了解客戶的身份、財產和收入狀況、證券投資經歷和風險偏好,並以書面和電子形式記錄保存。證券公司不得向未按規定提供相關資料的客戶、在本公司從事證券交易不滿半年的客戶、交易結算資金未納入第三方存管的客戶、證券投資經驗不足的客戶、缺乏風險承擔能力的客戶或者有重大違約記錄的客戶以及本公司股東及相關人員提供融資融券。證券公司應當制定符合前款規定的選擇客戶的具體標準。第十三條證券公司向客戶融資融券前,應當與其簽訂融資融券合同,合同應當包含中國證券業協會規定的必備條款,明確約定下列事項: (壹)融資融券的金額、期限、利率(費率)和利息(費用)的計算方法;(二)保證金比例、維持擔保比例、可充抵保證金的證券種類和折算率、擔保債權的範圍。(三)追加保證金的通知方式和期限。(四)客戶清償債務的方式和證券公司處分擔保物的權利;(五)處理融資買入和融券賣出證券的權益。(六)其他相關事項。客戶只能與證券公司簽訂融資融券合同,將資金和證券融入證券公司。第十四條融資融券合同應當約定,證券公司客戶信用交易擔保證券賬戶內的證券和客戶信用交易擔保資金賬戶內的資金為擔保證券公司融資融券產生的債權的信托財產。證券公司與客戶約定的融資融券期限不得超過證券交易所規定的最長期限,且不得展期;融資利率不得低於中國人民銀行規定的同期金融機構貸款基準利率。第十五條證券公司在與客戶簽訂融資融券合同前,應當指定專人向客戶解釋業務規則和合同內容,並將融資融券風險揭示書提交客戶簽字確認。第十六條證券公司與客戶簽訂融資融券合同後,應當根據客戶的申請和證券登記結算機構的規定,為客戶開立實名制信用證券賬戶。壹個客戶只能有壹個信用證券賬戶用於交易證券交易所上市的證券。客戶信用證券賬戶與其普通證券賬戶的賬戶持有人名稱應當壹致。客戶信用證券賬戶是證券公司客戶信用交易擔保證券賬戶的二級賬戶,用於記錄客戶委托證券公司持有的擔保證券的詳細數據。證券公司應當根據清算交收結果,委托證券登記結算機構變更客戶信用證券賬戶中的數據。第十七條證券公司應當參照客戶交易結算資金第三方存管方式,與客戶和商業銀行簽訂客戶信用資金存管協議。證券公司與客戶簽訂融資融券合同後,應當根據客戶的申請,通知商業銀行為其開立實名制信用資金賬戶。客戶只能開立壹個信貸資金賬戶。客戶信用資金賬戶是證券公司客戶信用交易擔保資金賬戶的二級賬戶,用於記錄客戶交存的擔保資金的詳細數據。商業銀行根據證券公司提供的清算結算結果,變更客戶信貸資金賬戶中的數據。第十八條證券公司為客戶融資只能使用融資專用資金賬戶中的資金。向客戶出借證券時,只能使用專用證券賬戶中的證券。客戶融資買入和融券賣出的證券不得超過證券交易所規定的範圍。客戶在與證券公司簽訂融資融券合同時,應當向證券公司申報其本人及其關聯方持有的全部證券賬戶。客戶在融券期間,其本人或者其關聯方賣出與其融入的證券相同的證券的,客戶應當自該事實發生之日起3個交易日內向證券公司報告。證券公司應當按月向相關證券交易所提交客戶申報。客戶在賣空期間賣出其持有的與其融入的證券相同的證券,應當遵守證券交易所的規定,不得違反規定賣出該證券,操縱市場。第十九條證券公司從事融資融券業務,應當保證根據客戶委托發出證券交易指令和證券劃轉指令的真實性和準確性。因證券公司的過錯導致指令錯誤,給客戶造成損失的,客戶可以依法向證券公司要求賠償,但不影響證券交易所、證券登記結算機構正在執行或者完成的業務操作。第二十條證券公司融資融券金額占全部客戶、單壹客戶、單壹證券占凈資本的比例等風險控制指標應當符合中國證監會的規定。第二十壹條客戶融資買入證券的,應當通過賣出證券或者直接償還的方式償還已並入證券公司的資金。客戶通過賣空方式賣出證券的,應當通過買入證券並直接返還的方式償還融入證券公司的證券。第二十二條。客戶融資買入或融券賣出的證券暫停交易,且復牌日晚於融券債務到期日的,融券期限應當延長。融資融券合同另有約定的,從其約定。第二十三條客戶融資買入或融券賣出的證券預定終止交易,且最後交易日在融資融券債務到期日前的,融資融券期限縮短至最後交易日的前壹個交易日。融資融券合同另有約定的,從其約定。第四章債權擔保第二十四條證券公司融資融券應當向客戶收取壹定比例的保證金。保證金可以用證券來抵消。第二十五條證券公司應當將收取的保證金和客戶融資買入的全部證券以及融券賣出證券的全部價款分別存入客戶的信用交易擔保證券賬戶和客戶的信用交易擔保資金賬戶,作為客戶融券產生的債權的擔保。第二十六條證券公司應當每日計算客戶交存的擔保物價值與其所欠債務的比例。當該比例低於最低維護保障比例時,應通知客戶在壹定期限內補足差額。客戶未能按時支付余額或者未能支付到期債務的,證券公司應當按照約定立即處分其擔保物。第二十七條本辦法第二十四條規定的保證金比例、可用於充抵保證金的證券種類、折算率、第二十六條規定的最低擔保比例和客戶補足差額的期限,由證券交易所規定。證券公司可以在遵守證券交易所規定的前提下,對前款所列事項作出具體規定。第二十八條除下列情形外,任何人不得動用證券公司客戶信用交易擔保證券賬戶內的證券和客戶信用交易擔保基金賬戶內的資金: (壹)為客戶融資融券結算;(二)收取客戶應當返還的資金和證券;(三)收取客戶應付的利息、費用和稅款;(四)按照本辦法的規定和與客戶的約定處置擔保品。(五)收取客戶應支付的違約金;(六)客戶提取本息、繳納稅款和違約金後剩余的證券和資金;(七)法律、行政法規和本辦法規定的其他情形。第二十九條客戶交存的擔保物的價值與其債務的比例超過證券交易所規定的水平的,客戶可以按照證券交易所的規定和融資融券合同的約定提取擔保物。第三十條司法機關依法對客戶信用證券賬戶或者信用資金賬戶記錄的權益采取財產保全或者強制執行措施的,證券公司應當處分擔保物,向客戶實現融資融券產生的債權,並協助司法機關執行。第五章權益處置第三十壹條證券登記結算機構應當根據證券公司客戶的信用交易所擔保的證券賬戶中的記錄,確認證券公司受托持有證券的事實,並以證券公司的名義登記在證券持有人名冊中。第三十二條對於客戶信用交易擔保證券賬戶中記載的證券,證券公司應當以自己的名義,為客戶的利益對證券發行人行使權利。證券公司行使前款所稱證券發行人的權利,是指因持有證券而產生的請求召開證券持有人會議、參加證券持有人會議、提出提案、表決、認購配售股份、請求分配投資收益等權利。第三十三條證券登記結算機構受證券發行人委托以證券形式分配投資收益的,應當將分配的證券記入證券公司客戶信用交易擔保的證券賬戶,並相應變更客戶信用證券賬戶的詳細數據。證券登記結算機構受證券發行人委托以現金方式分配投資收益的,應當將劃撥的資金劃入證券公司信用交易資金結算賬戶。證券公司收到資金後,應當通知商業銀行變更客戶信用資金賬戶的詳細數據。第三十四條客戶融入證券後,證券返還前,證券發行人分配投資收益、向證券持有人分配證券或者發行證券持有人享有優先購買權的證券的,客戶應當按照融資融券合同的約定,在償還債務時向證券公司支付與融入證券收益等值的證券或者資金。第三十五條證券公司在客戶信用交易擔保的證券賬戶中持有的份額不計入其自有份額,證券公司不因賬戶份額數量的變化而需要履行相應的信息報告、披露或者要約收購義務。客戶及其壹致行動人通過普通證券賬戶、信用證券賬戶持有壹個上市公司的股份或者其權益達到規定比例時,應當依法履行相應的信息報告、披露或者要約收購義務。第六章監督管理第三十六條證券交易所可以對市場融資買入金額、融券賣出金額占其市場流通量的比例、融券賣出價格等作出限制性規定。第三十七條證券交易所應當根據業務規則,采取措施對融資融券交易指令進行前端檢查,拒絕融資融券買賣證券種類、價格等違反規定的交易指令。單只證券的市場融資買入額或者融券賣出額占其市場發行量最大的,證券交易所可以暫停接受該類證券的融資買入指令或者融券賣出指令。第三十八條融資融券交易出現異常情況,已經或者可能危及市場穩定,需要暫停交易的,證券交易所應當按照業務規則的規定,暫停全部或者部分證券融資融券交易,並予以公告。第三十九條證券登記結算機構應當按照業務規則,對融資融券相關證券的劃轉和證券公司信用交易資金結算賬戶的資金劃轉進行監管。拒絕違反規定的證券和資金劃轉指令;發現異常情況的,應當要求證券公司做出說明,並向中國證監會及公司註冊地中國證監會派出機構報告。第四十條負責客戶信用資金存管的商業銀行應當按照客戶信用資金存管協議的約定,拒絕證券公司違規的資金劃轉指令;發現異常情況的,應當要求證券公司做出說明,並向中國證監會及公司註冊地中國證監會派出機構報告。第四十壹條證券公司應當按照融資融券合同約定的方式向客戶發送對賬單,並為客戶提供信用證券賬戶和信用資金賬戶數據的查詢服務。證券登記結算機構應當為客戶提供信用證券賬戶數據的查詢服務。負責客戶信貸資金存管的商業銀行應當按照客戶信貸資金存管協議的約定,向客戶提供其信貸資金賬戶數據的查詢服務。第四十二條證券公司應當按照證券交易所的規定,在每日收盤後向其報告當日客戶融資融券交易的相關信息。證券交易所應當對證券公司提交的信息進行匯總統計,並在下壹個交易日開市前予以公告。第四十三條證券公司應當在每月結束後65,438+00日內,向中國證監會、註冊地中國證監會派出機構和證券交易所書面報告當月下列情況: (壹)融資融券業務客戶開戶數;(二)對所有客戶和前10客戶的融資融券余額;(三)客戶交存擔保品的種類和數量。(四)被強行平倉的客戶數量和強行平倉的交易金額;(五)相關風險控制指標值;(6)融資融券業務損益。第四十四條中國證監會及其派出機構、中國證券業協會、證券交易所、證券登記結算機構按照規定履行對證券公司融資融券業務的監管或者自律管理職責,可以要求證券公司提供與融資融券業務有關的信息和資料。第四十五條中國證監會派出機構按照轄區監管責任制的要求,對客戶選擇、合同簽訂、授信額度確定、擔保物的收取和管理、補充擔保物的通知、擔保物的處置等事項進行非現場檢查和現場檢查。第四十六條證券公司或者其分支機構違反規定試點融資融券業務的,中國證監會派出機構予以制止,責令限期改正;拒不改正或者情節嚴重的,證監會視具體情況采取警告、公開警告、責令處罰責任人員、責令停止相關分支機構融資融券業務活動、吊銷融資融券業務許可證等監管措施。證券公司或者其分支機構未經批準經營融資融券業務的,依照《證券法》第二百零五條的規定處罰。第七章附則第四十七條證券交易所、證券登記結算機構和中國證券業協會應當根據本辦法的規定,制定融資融券業務規則和自律規則,經中國證監會批準後實施。第四十八條本辦法自2006年8月6日起施行。早在2006年,我國就對證券公司的融資要求有相關規定。證券公司的融資方式和類型有不同的規定,每個問題都有相關的解釋。所以,如果遇到融資問題,要仔細閱讀以上文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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