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證券經紀人管理暫行規定

第壹條為了加強對證券經紀人的監管,規範證券經紀人的執業行為,保護客戶的合法權益,根據《證券法》和《證券公司監督管理條例》(以下簡稱《條例》),制定本規定。第二條證券公司可以通過員工或者委托公司以外的人從事客戶招攬、客戶服務等活動。委托公司以外的人員應當通過《條例》規定的證券經紀人形式進行,不得采取其他形式。

前款所稱證券經紀人,是指受證券公司委托從事客戶招攬、客戶服務等活動的證券公司以外的自然人。第三條證券公司應當建立健全證券經紀人管理制度,采取有效措施對證券經紀人及其執業行為實施集中統壹管理,確保證券經紀人具備基本的職業道德和業務素質,防止證券經紀人在執業過程中從事違法違規或者超越代理權限、損害客戶合法權益的行為。第四條證券經紀人是證券從業人員的,應當通過證券從業資格考試,並符合規定的證券從業資格條件。

證券經紀人只能接受證券公司的委托,代表證券公司從事客戶招攬、客戶服務等活動。第五條證券公司在與證券經紀人簽訂委托合同前,應當嚴格審查其資格。證券公司不得與不符合規定條件的人員簽訂委托合同。第六條證券公司與證券經紀人簽訂委托合同,應當遵循平等自願、誠實信用的原則,公平確定雙方的權利和義務。

委托合同應當載明下列事項:

(壹)證券公司名稱和證券經紀人姓名;

(二)證券經紀人的代理權限;

(三)證券經紀人的代理期限。

(四)證券經紀人服務的證券營業部。

(五)證券經紀人執業的地域範圍。

(六)證券經紀人基本行為準則。

(七)證券經紀人報酬的計算和支付方式。

(八)雙方的權利和義務;

(九)違約責任。

證券經紀人執業的地域範圍應當與其所服務的證券公司的管理能力、證券營業部的客戶管理水平和客戶服務的合理區域相適應。第七條證券公司應當為證券經紀人提供不少於60小時的崗前培訓,包括不少於20小時的法律法規和職業道德培訓。證券公司應當測試證券經紀人崗前培訓的效果。第八條證券公司應當與證券經紀人簽訂委托合同,對其進行執業前培訓並通過考試後,向中國證券業協會(以下簡稱協會)辦理執業登記。執業登記事項包括證券經紀人姓名、身份證號、代理權限、代理期限、證券營業部、執業區域和公司查詢投訴電話等。

證券公司辦理證券經紀人執業登記後,應當按照協會的規定印制證券經紀人證書,加蓋公司公章,發給證券經紀人。證券經紀人證書由協會統壹印制和編號。第九條證券經紀人證書載明的事項發生變化的,證券公司應當收回證書,向協會變更人員執業登記,並按照本規定第八條第二款的規定辦理新證書的印制和發放。

證券公司終止與證券經紀人的委托關系的,應當自委托關系終止之日起5個工作日內,收回其證券經紀人證書,註銷其執業登記。證券公司因故未收回證券經紀人證書的,應當自委托關系終止之日起10個工作日內,通過中國證監會指定的報紙、公司網站等媒體公告該證書無效。第十條證券經紀人應當取得證券經紀人證書後方可執業。證券經紀人應當在執業過程中向客戶出示證券經紀人證書,明確表明與證券公司的委托代理關系,並在委托合同約定的代理權限、代理期限和執業區域內從事客戶招攬、客戶服務等活動。第十壹條證券經紀人在執業過程中,可以接受證券公司的委托,從事下列部分或者全部活動:

(壹)向客戶介紹證券公司和證券市場的基本情況;

(二)向客戶介紹證券投資的基本知識和開戶、交易、資金存取等業務流程;

(三)向客戶介紹與證券交易相關的法律、行政法規、中國證監會的規定、自律規則和證券公司的有關規定。

(四)向客戶傳遞證券公司統壹提供的與證券投資有關的研究報告和信息;

(五)向客戶傳遞證券公司統壹提供的證券金融產品宣傳資料和相關信息;

(六)法律、行政法規和中國證監會規定證券經紀人可以從事的其他活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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