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以下簡稱“中國證監會”派出機構)派出機構、辦事處、特派員辦事處依照本辦法和中國證監會的授權,對期貨經紀公司高級管理人員的任職資格進行審查和管理。第二章資格第五條期貨經紀公司高級管理人員應當具備下列條件:
(壹)具有中國國籍;
(二)取得期貨從業人員資格證書,從事金融、證券或者期貨工作3年以上;
(三)身體健康;
(四)具有良好的職業道德;
(五)具備履行高級管理人員職責所必需的經濟、金融、期貨知識和組織協調能力,熟悉金融、期貨等相關法律法規;
(六)中國證監會規定的其他條件。第六條期貨經紀公司高級管理人員不得在黨政機關兼職。總經理和副總經理不得在其他營利性機構兼職。第七條下列人員不得擔任期貨經紀公司的高級管理人員:
(壹)有《期貨交易管理暫行條例》第十條所列情形之壹的。
(二)被中國證監會宣布為證券期貨市場禁入者。
(三)國家公務員被辭退後未逾5年的;
(四)因違法或者違紀行為被開除的期貨交易所、期貨經紀公司或者其他金融機構的從業人員、董事、監事,自被開除之日起未逾五年;
(五)因失職造成重大經濟損失或者重大案件的直接責任人員和直接領導責任人員受到警告或者警告處分,執行期限未逾5年的。第八條期貨經紀公司高級管理人員在任職期間,除履行公司正常經營職責外,還應當履行下列職責:
(壹)遵守有關法律、法規、規章和政策;
(二)遵守期貨交易所的有關規則和公司章程;
(三)建立、完善並嚴格執行經紀業務規則、財務會計制度、風險管理和內部控制制度;
(四)向股東大會或者董事會報告公司的經營情況;
(五)配合和服從中國證監會及其派出機構的監管。第三章日常管理第九條期貨經紀公司高級管理人員必須取得中國證監會頒發的期貨經紀公司高級管理人員資格證書。
未取得中國證監會頒發的《期貨經紀公司高級管理人員資格證書》的,期貨經紀公司不得為其辦理任職手續。第十條中國證監會通過查閱材料、調查談話和定期評估等方式,對期貨經紀公司推薦的擬任高級管理人員的能力、品行和任職資格進行審查。第十壹條期貨經紀公司推薦擬任職的高級管理人員,應當向中國證監會派出機構提交下列材料:
(壹)《期貨經紀公司高級管理人員任職資格申請表》;
(二)身份證復印件並加蓋推薦單位公章;
(三)學歷證書復印件並加蓋推薦單位公章;
(四)推薦單位董事會或者上級主管部門出具的期貨從業人員資格證書復印件和從業經歷證明。
(五)擬推薦人員所在單位的董事會或上級主管部門的考核材料和推薦意見;
(六)中國證監會要求的其他材料。第十二條中國證監會派出機構應當對前條所列材料進行初審,並將初審意見和期貨經紀公司提交的材料報中國證監會。
中國證監會自收到符合要求的材料之日起1個月內,書面通知申請人是否核準其申請。核準的,中國證監會頒發期貨經紀公司高級管理人員資格證書;不予批準的,應當書面通知說明理由。第十三條期貨經紀公司聘任取得期貨經紀公司高級管理人員資格證書的高級管理人員,應當報中國證監會備案。第十四條中國證監會及其派出機構對期貨經紀公司高級管理人員的調查和談話必須作出書面記錄,並由檢查人員和被檢查人員簽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