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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大資產重組條件

重大資產重組條件如下:

1.購買和出售的資產總額占上市公司最近壹個會計年度經審計的合並財務會計報告期末資產總額的50%以上;

2.最近壹個會計年度購買、出售資產產生的營業收入占上市公司同期經審計的合並財務會計報告營業收入的50%以上;

3.購買和出售的凈資產占上市公司最近壹個會計年度經審計的合並財務會計報告期末凈資產的50%以上,且超過5000萬元。

資產重組應遵循以下原則:

1,資產重組要以產權聯結為基礎。由於基於產權選擇的資產重組是堅定的,避免了以契約形式進行資產重組時過高的談判成本和道德風險;同時,真正的產權轉讓可以為新企業的產權明晰創造條件,使新企業擁有完整的產權;

2、資產重組應以市場的要求為出發點。在國有資產重組過程中,應避免政府過度幹預,但資本所有者和企業經營者必須按照市場提供的信號和資本追逐利益的原則進行操作;

3、國有資產重組要有明確的產業政策。中國是壹個發展中國家。在產業政策中,通過調整資產存量來改變國家的產業結構是壹項重要的政策措施。因此,國家必須制定相應的政策,確保資產重組活動的結果符合國家產業政策的需要。

綜上所述,上市公司根據經營需要進行重大資產重組的行為,需要根據上述法律規定的不同情況嚴格認定。涉及到相關事項的處理,需要經過法院的法律審查和認定。造成嚴重違法事實的,需要追究法律責任。

法律依據:

《上市公司重大資產重組管理辦法》第十壹條

上市公司實施重大資產重組時,應當充分說明本次交易符合以下要求並予以披露:

1,符合國家產業政策和環境保護、土地管理、反壟斷等相關法律、行政法規;

2.不會導致上市公司不符合股票上市條件;

3.重大資產重組涉及的資產定價公允,不存在損害上市公司和股東合法權益的情形;

4.重大資產重組涉及的資產權屬清晰,資產轉讓或轉移不存在法律障礙,相關債權債務處理合法;

5.有利於上市公司增強持續經營能力,不存在重組後可能導致上市公司主要資產為現金或無特定業務的情形;

6.有利於上市公司在業務、資產、財務、人員、機構等方面保持與實際控制人及其關聯方的獨立性,符合中國證監會關於上市公司獨立性的相關規定;

7.有利於上市公司形成或維持健全有效的公司治理結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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