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以法定代表人名義召開股東大會(通常是公司章程規定法定代表人有權召集),審議註銷議案。
2.將憑證以快遞郵件等可以預約的書面形式交付給對方(如果覺得這樣做不安全也可以)。
3.對方不在場的情況下,考慮提案,取消(要看取消章程的決議通過的條件,不符合的話還是比較麻煩的)。
4.如果第三款所述的假設不能取消,則起訴清算。
5.通過轉讓股份退出公司;
6.持有公司全部股東表決權10%以上的股東,可以請求人民法院解散公司。
二、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第壹百八十二條* * *公司經營管理發生嚴重困難,繼續存續將使股東利益遭受重大損失,通過其他途徑不能解決的,持有公司全部股東表決權10%以上的股東,可以請求人民法院解散公司。
第壹百八十三條公司因本法第壹百八十條第(壹)項、第(二)項、第(四)項、第(五)項規定而解散的,應當在解散事由出現之日起十五日內成立清算組,開始清算。有限責任公司清算組由股東組成,股份有限公司清算組由董事或者股東大會確定的人員組成。逾期不成立清算組進行清算的,債權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請指定有關人員組成清算組進行清算。人民法院應當受理申請,並及時組織清算組進行清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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