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具有獨立法人資格的境內社會團體、企業、事業單位(不含在境內設立的外商獨資企業或中外合資、合作企業),有符合國家法律法規規定的機構名稱、組織機構和章程(《廣播電視節目制作經營管理條例》第五條、第六條);
2.有適應業務範圍需要的廣播電視及相關專業人員、資金和工作場所,其中企業註冊資本不低於300萬元(《廣播電視節目制作經營管理條例》第六條);
3.申請之日前三年內,法定代表人無違法違規記錄或者機構無被吊銷廣播電視節目制作經營許可證記錄(《廣播電視節目制作經營管理條例》第六條);
4.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條件(《廣播電視節目制作經營管理條例》第六條)。
二、申請程序
1.書面申請,並填寫《廣播電視節目制作經營許可申請表》和《北京市廣電局行政許可申請表》(《廣播電視節目制作經營管理條例》第七條);
2.廣播電視節目制作經營機構章程(《廣播電視節目制作經營管理條例》第七條);
3.主要人員材料(《廣播電視節目制作管理條例》第七條):
(1)法定代表人身份證明(復印件)及簡歷;
(2)主要管理人員(不少於三人)的簡歷、業績或參加相關專業培訓的證明。
4.註冊資本或驗資證明(《廣播電視節目制作經營管理條例》第七條);第七條申請《廣播電視節目制作經營許可證》,申請人應當同時向審批機關提交下列材料:
(壹)申請報告;
(二)廣播電視節目制作經營機構章程;
(三)《廣播電視節目制作經營許可證》申請表;
(四)主要人員材料:
1、法定代表人身份證明(復印件)及簡歷;
2、主要管理人員(不少於3名)的廣播電視及相關專業簡歷、業績或參加過相關專業培訓的證明等材料。
(五)註冊資本或者驗資證明;
(六)辦公場所證明;
(七)企業事業單位營業執照或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核準的企業名稱。
5.辦公場所證明(《廣播電視節目制作經營管理條例》第七條);
6.工商行政管理部門的企業許可證或企業名稱核準書(《廣播電視節目制作經營管理條例》第七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