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
全資子公司不設股東會,不需要召開股東會決議。全資子公司是指由單壹母公司全資擁有或控制的子公司。母公司可以通過兩種方式設立全資子公司:第壹種是從零開始設立新公司,建造全新的生產設備(如工廠、辦公室和機器設備等)。);第二種是收購現有的公司,把公司的設備拿來自己用。是通過收購還是新建來設立國際子公司,很大程度上取決於母公司規劃的經營活動。比如母公司成立子公司生產最新的高科技產品,通常要建立新的工廠,因為依靠當地的條件很難達到這種尖端的技術水平。換句話說,我們可以很容易地在大多數目標市場找到許多制造瓶罐之類小東西的公司,但很少有公司生產最先進的計算機芯片。重新建立子公司的主要缺點是耗時太長,因為建造新設備、雇傭和培訓工人以及開發產品都需要大量時間。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
第十四條公司可以設立分公司。設立分公司應當向公司登記機關申請登記,領取營業執照。分公司不具有法人資格,其民事責任由公司承擔。公司可以設立子公司,子公司具有法人資格,依法獨立承擔民事責任。
第十六條公司向其他企業投資或者為他人提供擔保,按照公司章程的規定,由董事會、股東會或者股東大會決定;公司章程對投資總額或者擔保總額以及單個投資或者擔保金額有限額規定的,不得超過規定的限額。公司為公司股東或者實際控制人提供擔保的,必須經股東會或者股東大會決議。前款規定的股東或者受前款規定的實際控制人控制的股東,不得參與前款規定事項的表決。表決由出席會議的其他股東所持表決權的半數以上通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