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投資性房地產租賃是指已經出租(已簽訂租賃協議),但不打算用於租賃(尚未作出最終決定),租賃專指經營租賃。【提示?]董事會或類似機構對企業持有的用於經營租賃的空置建築物或在建建築物作出正式書面決議,明確表示將用於經營租賃且持有意圖短期內不會改變的,自董事會或類似機構批準之日起,作為投資性房地產入賬。
(2)只有擁有產權並以經營租賃方式出租的建築物才屬於投資性房地產,是否擁有產權是判斷其是否屬於投資性房地產的重要標誌。以經營租賃方式出租土地使用權,再轉租給其他單位的,不能認定為投資性房地產。
(3)企業出租建築物及根據租賃協議向承租人提供的相關輔助服務在整個協議中不重大的,確認為投資性房地產;如果提供的服務意義重大,則不能認定為投資性房地產,相當於以提供服務為主要賺錢方式。(4)房地產壹部分用於賺取租金或資本增值,壹部分用於生產商品、提供服務或經營管理,能夠單獨計量和出售以賺取租金或資本增值的部分,應當確認為投資性房地產;不能單獨計量和出售並用於賺取租金或資本增值的部分,不確認為投資性房地產。
(5)按照國家規定認定的閑置土地,不屬於持有並準備升值後轉讓的土地使用權,不能作為投資性房地產核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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