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為沒有資質的券商很難涉足上市的業務。而且保薦機構和保薦人這兩個詞主要用在上市的語境中。
從全球範圍來看,保薦人應與企業達成協議,推薦符合條件的企業上市,並負責確保申請人適合上市,上市文件準確完整,董事知曉其責任和義務。保薦人的責任應當在發行人上市後的兩個完整會計年度內繼續承擔。
擴展數據
保薦人對上市發行人(即在創業板上市的公司)的責任:
1.作為上市發行人與聯交所之間的主要溝通渠道,它必須盡力處理聯交所提出的有關上市發行人的壹切事宜。
2.定期與發行人壹起審查發行人的經營業績和財務狀況,並通過比較發行人的經營目標聲明和盈利預測(如有),協助發行人決定是否需要發布任何公告。
3.在公開刊發所有公告、上市文件及通函,以及發行人的年報、年度賬目、半年度報告及季度報告前,必須與發行人核對這些文件,以確保發行人的董事明白向股東及市場披露所有重要資料的重要性。
4.所有新獲委任為發行人董事會成員的人士,均須獲簡介其在創業板上市規則及其他適用的證券法律及條文下的責任性質,以及其對股東及發行人債權人的壹般責任性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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