當前位置:律師網大全 - 註冊公司 - 董事的資格

董事的資格

有下列情形之壹的,不得擔任公司的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

(1)無民事行為能力或限制民事行為能力;

(二)因貪汙、賄賂、侵占財產、挪用財產或者破壞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秩序被判處刑罰,執行期限未逾五年,或者因犯罪被剝奪政治權利,執行期限未逾五年;

(三)擔任破產清算的公司、企業的董事、理事、經理,

企業對破產負有個人責任的,自該公司、企業破產清算完結之日起未逾三年;

(四)擔任因違法被吊銷營業執照、責令關閉的公司、企業的法定代表人,並負有個人責任的,自該公司、企業的營業執照被吊銷之日起未逾三年;

(五)個人所負數額較大的債務到期未清償。公司違反前款規定選舉、委派董事、監事或者聘任高級管理人員的,該選舉、委派或者聘任無效。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在任職期間有上述情形之壹的,公司應當予以解聘。

法律依據:

《關於在上市公司建立獨立董事制度的指導意見》第二條

規定獨立董事應當具備以下基本條件:

(壹)依照法律、行政法規和其他有關規定,具有上市公司董事的任職資格;

(二)具有本指導意見要求的獨立性;

(三)具備上市公司運作的基本知識,熟悉相關法律、行政法規、規章制度;

(四)具有五年以上履行獨立董事職責所必需的法律、經濟或其他工作經驗;

(五)公司章程規定的其他條件。

  • 上一篇:大眾點評市值幾個億,合並後發展會更好。
  • 下一篇:負債率是什麽意思?
  • copyright 2024律師網大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