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飛速發展的社會中,越來越多的地方接觸到章程,章程是組織或團體的基本綱領和行動準則,在壹定時期內穩定地發揮著作用。那麽章程的格式妳掌握了嗎?以下是我給妳整理的兩人合夥的章程樣本,僅供參考。讓我們看壹看。
兩人合夥企業章程1公司名稱/姓名:
地址:
性別:
年齡:
(其他合夥人按上述順序填寫)
第壹章總則
第壹條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夥企業法》(以下簡稱《合夥企業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以下簡稱《公司法》)及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
第二條本章程與法律、法規、規章不壹致的,以法律、法規、規章的規定為準。
第三條企業名稱、地址和性質
企業名稱:
營業地址:
企業性質:
第二章業務範圍和目的
第四條合夥目的:
第五條項目及合作範圍:
第六條合夥企業的期限為_ _ _ _ _ _ _年。
第三章合夥人的出資額、出資方式和出資期限
第七條合夥人的出資額、出資方式和出資性質。
1.合夥人(公司名稱/個人姓名)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公司
2.合夥人(公司名稱/個人姓名)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第八條全體合夥人的出資應於_ _ _ _ _ _ _ _ _ _ _年月日之前繳足
第九條本合夥企業的出資額為人民幣_ _ _ _ _ _ _元。合夥期間,各合夥人的出資為* * *財產,不得隨意要求分割。合夥關系終止後,各合夥人的出資仍歸個人所有,屆時退還。
第四章剩余分配和債務承擔
第十條盈余分配,按照合夥協議的規定執行;合夥協議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的,由合夥人協商決定;協商不成的,由合夥人按照實繳出資比例分配。
第十壹條債務承擔:合夥債務以合夥財產優先清償。合夥企業財產不足清償時,普通合夥人承擔無限連帶責任。但普通合夥人對其他合夥人(包括有限合夥人)的故意或者重大過失造成的債務承擔無限連帶責任後,可以向負有故意或者重大過失責任的合夥人追償。有限合夥人以其認繳的出資額對合夥企業的債務承擔責任。
第五章出資的準入、退出和轉讓
第十二條職業
1.除合夥協議另有約定外,新合夥人應當經全體合夥人壹致同意,並依法訂立書面合夥協議。
2.新合夥人與原合夥人享有同等權利,承擔同等責任。
3.新入夥的有限合夥人以其認繳的出資額為限對入夥前有限合夥企業的債務承擔責任。
第十三條退夥
1.只有在有正當理由的情況下才退出合夥關系。
2.退夥應當提前_ _ _ _ _ _天通知其他合夥人,並經全體合夥人同意。
3.退夥後,按照退夥時合夥企業的財產狀況進行結算,退還退夥人的財產份額。退夥人對合夥企業造成的損失負有責任的,應當相應扣減其應賠償的數額。
4.退夥人在合夥企業中財產份額的返還方式由合夥協議約定或者由全體合夥人決定,可以返還現金或者實物。
5.合夥人未經合夥人同意退夥,給合夥企業造成損失的,應當予以賠償。
6.有限合夥人退夥後,以其退夥時從有限合夥企業取回的財產對退夥前原因造成的有限合夥企業的債務承擔責任。
7.合夥人退夥時,合夥企業財產少於合夥企業債務的,退夥人應當按照合夥協議的規定分擔損失。
第十四條出資轉讓
有限合夥人可以按照合夥協議轉讓其在有限合夥企業中的財產份額,但應當提前_ _ _ _日通知其他合夥人。轉讓時,其他合夥人有優先受讓權。比如轉讓合夥人以外的第三人,第三人就作為合夥人處理,否則轉讓人就作為合夥人處理。
第六章合夥企業負責人和其他合夥人的權利
第十五條在合夥企業中,普通合夥人執行合夥事務。_ _ _ _ _ _ _ _ _是合夥企業的負責人,其職權是:
1.開展對外貿易和簽訂合同。
2.合夥事務的日常管理。
第十六條合夥人不執行合夥事務,不得代表有限合夥企業。其權限是:
1,對企業的管理提出建議。
2.聽取合夥企業負責人的業務匯報。
3.查閱有限合夥企業的財務會計賬簿等財務資料。
第七章合夥企業的終止及終止後的事項
第十七條合夥企業因下列原因之壹終止
1.合夥期限屆滿。
2.合夥協議約定的解散事由出現。
3.所有合夥人同意終止合夥關系。
4.合夥協議約定的合夥目的已經實現或者無法實現。
5.合夥企業違法被撤銷。
6.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原因。
第十八條合夥企業終止後的事項
1.清算人應立即選出,並邀請_ _ _ _ _ _ _ _ _的中間人(或公證人)參加清算。
2.清算後有剩余的,按照收取債權、清償債務、返還出資、按比例分配剩余財產的順序進行。固定資產和不可分割物可以固定價格出售給合夥人或者第三人,該價格應當參與分配。
3.清算後有虧損的,以合夥企業的同等財產清償,合夥企業財產不足清償的部分,由合夥人按照出資比例承擔。
第八章爭議解決
第十九條合夥人之間發生爭議時,應當本著有利於合夥企業發展的原則協商解決。如果協商不成,可以訴諸法院。
第九章附則
第二十條本章程未盡事宜,參照合夥協議執行,或者經全體合夥人壹致同意進行修改和補充。
第二十壹條本章程如與國家法律法規相抵觸,以國家法律法規為準。
合夥人簽名: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二人合夥企業章程第二章總則
第壹條為了規範個人獨資企業行為,保護個人獨資企業投資者和債權人的合法權益,維護社會經濟秩序,促進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發展,根據《個人獨資企業法》,制定本章程,作為本企業的經營準則。
第二條企業名稱:
第三條企業地址:
第四條企業負責人:
第五條企業經營範圍:
第六條本企業為個人獨資企業,由自然人投資,財產歸投資者所有,投資者以其個人財產對企業債務承擔無限責任。
第七條本企業在登記的經營範圍內從事經營活動,壹切活動應當遵守法律、行政法規,遵循誠實信用原則,不得損害社會公共利益,依法履行納稅義務。
第二章出資方式和出資額
第八條本企業的投資者為自然人,申報的出資額為_ _ _ _ _ _ _ _ _ _萬元
第三章財務、會計和勞動工資制度
第九條本企業應當按照國家有關法律法規,制定財務會計制度,依法設置會計賬簿,進行會計核算。
第十條本企業會計年度采用公歷制,會計年度為年月日至年月日。
第十壹條本企業招用員工,應當依法與員工簽訂勞動合同,保障員工的勞動安全,按時足額支付員工工資,按照國家規定參加社會保險,為員工繳納社會保險費。
第四章企業的解散和清算
第十二條本企業營業執照的簽發日期為_ _ _ _ _ _ _ _ _ _ _年月日
第十三條企業有下列情形之壹的,應當解散:
(壹)投資者決定解散;
(二)投資人死亡或者被宣告死亡,沒有繼承人或者繼承人決定放棄繼承的;
(三)營業執照被依法吊銷;
(四)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情形。
第十四條企業解散,由投資者自行清算或者由債權人申請人民法院指定清算人進行清算。投資者自行清算的,應當在清算前_ _ _ _ _日內書面通知債權人。無法通知的,應當予以公告。債權人應當自收到通知之日起_ _ _ _ _ _日內,或者在_ _ _ _ _ _ _ _日內
第十五條企業解散後,原投資人對個人獨資企業存續期間的債務仍負有清償責任。 但是,如果債權人未能在_ _ _ _ _ _ _ _ _ _年內對債務人提出清償要求
第十六條企業解散時,財產按照下列順序清償:
(壹)拖欠職工的工資和社會保險費;
(2)欠稅;
(三)其他債務。
第十七條清算期間,企業不得開展與清算目的無關的經營活動。依照前條規定清償債務前,投資者不得轉移或者隱匿財產。
第十八條企業財產不足清償債務的,投資者應當以其他個人財產清償債務。
第十九條企業清算結束後,投資人或者人民法院指定的清算人應當編制清算報告,並在_ _ _ _ _ _ _內向登記機關辦理註銷登記。
第五章附則
第二十條本章程未盡事宜,按國家有關法律法規辦理。
第二十壹條原公司章程應為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公司章程
投資人簽字(蓋章):
締結日期: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二人合夥企業章程第壹章總則
第壹條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第壹條
第二條本章程與法律、法規、規章不壹致的,以法律、法規、規章的規定為準。
第二章公司名稱和住所
第三條公司名稱:
第四條住所:
第三章公司經營範圍
第五條公司經營範圍:
第四章公司註冊資本及股東姓名、出資方式、出資額和出資時間
第六條公司註冊資本為人民幣_ _ _ _ _ _ _ _ _ _。
第七條股東的姓名或者名稱、出資方式、認繳額及出資時間如下:
股東姓名
識別號
投資形式
認購(萬元)
出資期限
總數
第五章公司的組織、產生辦法、職權和議事規則
第八條公司不設股東會,公司高級管理人員由執行董事、監事和經理組成。
公司股東行使下列職權:
(壹)決定公司的經營方針和投資計劃;
(二)任命執行董事、監事,決定其報酬事項;
(三)審議批準執行董事的報告;
(四)審議批準監事的報告;
(五)審議批準公司的年度財務預算方案、決算方案;
(六)審議批準公司的利潤分配方案和彌補虧損方案;
(七)對公司增加或者減少註冊資本作出決議;股東名稱、證件號碼、出資方式、認繳金額(萬元)、總投資期限;
(八)對發行公司債券作出決議。
(九)對公司合並、分立、解散、清算或者變更公司形式作出決議;
(十)修改公司章程。
(十壹)聘任或者解聘公司經理。
第九條公司不設董事會。 而是具有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的 _ _執行董事的任期為_ _ _ _ _ _ _ _年,任期為_ _ _ _ _ _ _ _年
第十條執行董事行使下列職權:
(壹)決定公司的經營計劃和投資方案;
(二)制定公司的年度財務預算、決算方案;
(三)制定公司的利潤分配方案和彌補虧損方案;
(四)制定公司增加或者減少註冊資本以及發行公司債券的方案;
(五)制定公司合並、分立、解散或者變更公司形式的方案;
(六)決定公司內部管理機構的設置;
(七)提名公司經理,根據經理的提名,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經理、財務負責人,決定其報酬事項;
(八)制定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第十壹條公司設經理,由股東聘任或解聘。經理對公司股東負責,行使下列職權:
(壹)主持公司的生產經營管理工作,組織實施股東會決議;
(二)組織實施公司年度經營計劃和投資計劃;
(三)制定公司內部管理機構的設置方案;
(四)制定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五)制定公司的具體規則;
(六)提請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經理、財務負責人;
(七)決定聘任或者解聘除應由執行董事決定聘任或者解聘以外的負責管理人員。
第十二條公司設監事壹名,由公司股東委派。監事對公司股東負責。監事的任期為_ _ _ _ _ _ _ _ _ _年,任期為_ _ _ _ _ _ _ _ _ _年
監事行使下列職權:
(壹)檢查公司的財務;
(二)對執行董事、高級管理人員執行公司職務的行為進行監督,對違反法律、行政法規、公司章程或者股東大會決議的執行董事、高級管理人員提出罷免的建議;
(三)當執行董事、高級管理人員的行為損害公司的利益時,要求執行董事、高級管理人員予以糾正;
(四)提議召開臨時股東會,在執行董事不履行本法規定的職責時召集和主持股東會;
(五)向股東大會提出提案;
(六)依照《公司法》第壹百五十二條的規定,對執行董事、高級管理人員提起訴訟。
第六章公司法定代表人
第十三條公司不設董事會,設執行董事,執行董事為公司法定代表人,對公司股東負責,由股東委派。執行董事的任期為_ _ _ _ _ _ _ _ _ _年 _ _ _ _ _ _ _ _ _ _ _ _執行董事任期屆滿前,股東不得無故解除其職務,公司法定代表人為_ _ _ _ _ _。
第七章股東大會認為必要的其他事項。
第十四條公司登記事項以公司登記機關核準為準。
第十五條本章程自公司成立之日起生效。
第十六條本章程以_ _ _ _ _ _ _ _種形式制定
第十七條公司的營業期限為_ _ _ _ _ _年,自營業執照簽發之日起計算。
股東簽名和蓋章: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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