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地產開發企業代建行為的確認標準
是否認定為代建,主要看項目立項。
典型案例:
關於廣州海悅房地產開發有限公司開發經營廣州“東山廣場”征收營業稅的批復
國稅函[1998]413號07-07
廣東省地方稅務局:
妳局《關於廣州海悅房地產開發有限公司開發經營廣州東山廣場征收營業稅問題的請示》(粵地稅函[1998]97號)收悉。
廣州東山商業發展總公司(以下簡稱貿易公司)以土地使用權出資,香港中國海外發展有限公司(以下簡稱海外公司)以現金出資,成立中外合作企業廣州海悅房地產開發有限公司(以下簡稱海悅公司),開發經營“廣州東山廣場”(以下簡稱東山廣場)項目。
關於海悅公司將已竣工房屋所有權按比例分配給貿易公司和境外公司的行為,答復如下:
1.海悅公司將房屋劃撥給貿易公司和海外公司,房屋所有權隨之轉移。因此,應按照“銷售不動產”的稅目征收營業稅;
2.貿易公司以土地使用權出資入股,但不承擔經營風險,不符合土地使用權出資入股不征收營業稅的規定。
因此,應按照“無形資產轉讓”稅目征稅。
三、貿易公司與海外公司將共有的房屋再轉讓,也應按法律法規征收營業稅。
1,房地產開發企業為其他單位建房如何征收營業稅?
參考答案: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建築代理”如何征收營業稅的批復》(國稅函(1998)554號),
房地產開發企業在取得土地使用權並辦理報建手續後,應當按照其他單位的要求進行施工,並根據施工進度提前收取房款。項目竣工後,辦理產權過戶手續,按“銷售不動產”稅目征收營業稅;
房地產公司以自有施工力量建造房屋的,也應按“建築業”稅目征收房地產開發企業營業稅。
2.上海市地方稅務局關於"銷售房地產"及其他有關營業稅征收問題的具體規定。
上海地稅1號[1996]43
關於房地產企業(或住宅辦、住宅開發公司)接受委托建設房地產的稅收問題。
房地產企業(或住宅辦、住宅開發公司,下同)接受企業或其他部門委托的房地產。房地產建成後,房地產企業以房地產成本與委托方結算,此外還會收取管理費或按壹定比例分攤房地產。對這種形式的委托房地產,應按下列情況征收營業稅:
(1)受托方建造的房產由受委托房地產企業納入開發計劃的,不論受托方與委托方結算與否,均按結轉的房產成本和管理費(取得房產的,按規定折算)征收營業稅。
(二)若委托房地產系列納入委托人的房地產開發計劃按以下方法征收營業稅;
1.受托方將房地產成本轉移給委托方,並在房地產竣工後同時收取管理費的,對委托方轉移的房地產成本和壹並收取的管理費,按“服務業”稅目征收營業稅;
2.受托方不墊付資金,不承擔房地產成本結轉,只收取管理費,房地產建設成本全部由委托方承擔的,對受托方收取的管理費收入征收營業稅。受托人以收購不動產置換管理費收入的,其收購的不動產按規定折算計算後征收營業稅。
(三)房地產企業接受各級政府部門委托建造職工住宅和動遷房的,可憑政府有關部門的房屋建築文件,報主管稅務機關審批,暫按代建收取的管理費收入征收營業稅。房地產企業自行銷售房地產的,應按規定對銷售收入征收營業稅。
3.河北省地方稅務局關於房地產業營業稅有關政策問題的通知
冀地稅發[2000]93號
第二,委托建房的稅收問題
對建設單位委托房地產開發企業代為建房的,按“服務業-代理業”征收營業稅,其營業額為向委托方收取的手續費。這裏所指的代為建房行為,必須同時符合下列條件:
(壹)以委托人的名義辦理安居工程及相關手續;
(二)沒有與委托方發生土地使用權和產權轉移;
(三)事先與委托方簽訂合同;
(四)不以受托人名義辦理工程結算。
不同時具備上述條件的,受托方以任何形式與對方進行結算,屬於房屋銷售行為,應按“銷售不動產”稅目征收營業稅。
4.浙江省地方稅務局關於營業稅若幹政策和業務問題的通知
浙地稅函[2004]437號
十二、關於停止執行的幾個政策問題。
停止執行《浙江省地方稅務局關於營業稅若幹政策業務問題的通知》(浙地稅局1號[1998]71)中的以下規定,按現行有關規定執行。
(壹)對未在政府有關部門辦理土地使用權轉讓或房地產轉讓手續,但實際將土地使用權轉讓給他人或銷售房地產給他人,並從對方取得貨幣、實物或其他經濟利益的單位和個人,也按“土地使用權轉讓”或“房地產銷售”征收營業稅。
(2)納稅人接受建設單位的委托,代為建設房屋(或其他不動產),按“勞務代理”征收營業稅。這裏所說的“代理房源”必須同時滿足以下四個條件:
1.委托方發起的項目;
2.未發生土地使用權或產權轉移;
3.受托人不墊付資金;(這個浙江地稅已經取消了)
4.事先與委托方簽訂委托代理施工合同。
不同時滿足上述四個條件的任何代建行為。受托人應按“銷售不動產”征收營業稅。
5、關於房地產開發企業代建項目營業稅審批。
文件編號:寧地稅(六)法[1998]第073號
妳局《關於進壹步明確房地產開發企業代建項目計稅依據的請示》(稅(柳)發[1998]008號)收悉。據了解,目前房地產開發企業從事代建業務有兩種方式:
第壹種是土地使用權屬於房地產開發企業;
第二種是土地使用權屬於建設單位。
以上兩種方式,項目所需建設資金全部由建設單位提供,並與房地產開發企業簽訂項目代理合同或房屋代理協議。
房地產開發企業只負責項目的組織協調,按代理項目總投資的壹定比例或按代理項目的建築面積定額收取管理費(代理費)。經研究,現答復如下:
壹、土地使用權屬於房地產開發企業的,無論房地產開發企業與建設單位如何結算,其應稅營業額均應包括工程價款及管理費(代理費)和價外費用,按“銷售不動產”稅目征收營業稅。
二是土地使用權屬於建設單位的,房地產開發企業提供的代建業務的應稅營業額應包括管理費(代建費)和價外費用,按“服務業”稅目征收營業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