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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公司被B公司收購後,B公司的老板和員工是否都離開了那家公司?

B公司被A公司收購後,與原B公司簽訂的勞動合同有效。原勞動合同由被收購公司承接,勞動合同繼續履行。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第三十三條* * *用人單位變更名稱、法定代表人、主要負責人或者投資人的,不影響勞動合同的履行。第三十四條用人單位合並或者分立的,原勞動合同繼續有效,承繼其權利和義務的用人單位應當繼續履行。第三十五條用人單位和勞動者可以協商變更勞動合同約定的內容。勞動合同的變更應當以書面形式進行。勞動合同修改文本由用人單位和勞動者各執壹份。

根據《勞動合同法》第七條規定,員工與B公司之間的勞動關系自入職時即已建立,受勞動法律法規保護。現在甲公司收購了乙公司,根據《勞動合同法》第三十四條,乙公司員工的勞動合同仍然有效,應當繼續履行。同時,A公司應繼續履行勞動合同。現在A公司要求B公司員工重新簽訂勞動合同是違法的,B公司員工拒絕簽訂是合法的。但在這種情況下,如果甲公司沒有直接與乙公司員工解除勞動關系,則不能視為解除勞動合同。只有解除勞動關系時,如果是違法解除,員工可以要求A公司繼續履行勞動合同,即恢復員工的工作,也可以選擇依據《勞動合同法》第四十八條要求A公司支付賠償金;A公司應支付的賠償金數額為解除勞動關系前12個月的平均工資乘以2n(確定n的標準為工作滿壹年支付壹個月的經濟補償金,不滿六個月支付半個月的經濟補償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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