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債務人破產,保證人共同擔保的,無論債務是否到期,債權人申報的破產債權均為到期。債權人可以參與破產分配或破產分配。債權人參與破產分配的,其未清償的債權可以向保證人追償。債權人不參與分配的,可以向保證人追償全部債權。但在債權未到期的情況下,保證人的責任應受債務到期利益的保護,即,
2.債務人破產,保證人承擔壹般保證的,無論債務是否到期,債權人應當申報破產債權。債務未到期的,應當先通過破產程序清償債權。債務不足的,可以向擔保人追償。如果債務到期,其債權如同連帶保證債權,可以直接要求保證人承擔保證責任;
3.對於連帶責任保證人的破產,如果債權到期,債權人可以向保證人或者債權人主張權利。有擔保的債權與其他普通債務並無不同。債權到期不還,爭論很大。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破產法》第八十壹條。
重整計劃草案應當包括下列內容:
(a)債務人的商業計劃;
(二)債權的分類;
(三)債權調整計劃;
(四)債權償還方案;
(五)重整計劃的實施期限;
(六)重整計劃實施的監督期限;
(七)有利於債務人重整的其他方案。
第八十二條
下列債權類型的債權人出席債權人會議討論重整計劃草案,按照下列債權分類分組表決重整計劃草案:
(壹)對債務人特定財產有擔保權的債權;
(二)債務人所欠職工的工資、醫療、傷殘津貼、撫恤費用,所欠職工個人賬戶的基本養老保險、基本醫療保險費用,以及法律、行政法規規定應當向職工支付的賠償金;
(三)債務人所欠稅款;
(4)普通債權。
必要時,人民法院可以決定在普通債權人小組中設立小型債權人小組,對重整計劃草案進行表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