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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治理的核心本質

在公司治理中,存在著不同主體之間的利益協調。但總的來說,由於現代公司有限責任的特點和公司所有權與經營權分離形成的委托代理關系,如何處理好控股股東、實際控制人、公司與中小股東之間的關系,形成科學合理的內部公司治理結構,是公司治理的核心。

第壹,控股股東和實際控制人應切實履行誠信義務。控股股東和實際控制人因其持股比例和特殊地位,在公司中具有天然優勢。如果他們不受制度限制,就會有損害公司和其他中小股東利益的風險。對此,《公司法》第21條規定:“公司的控股股東、實際控制人、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不得利用其關系損害公司利益。違反前款規定,給公司造成損失的,應當承擔賠償責任。”《上市公司治理準則》第六十三條進壹步明確:“控股股東、實際控制人對上市公司及其他股東負有誠信義務。控股股東應當對其持有的上市公司行使股東權利,履行股東義務。控股股東和實際控制人不得利用其控制權損害上市公司和其他股東的合法權益,不得利用其對上市公司的控制地位謀取非法利益。”

第二,形成科學合理的公司內部治理結構。科學合理的內部公司治理結構是解決公司所有權和經營權分離問題的關鍵,進而形成權責明確、產權清晰的現代公司制度。這就需要界定股東會、董事會、監事會之間的權力劃分,明確它們之間的運行關系。為規範公司治理,強化內部控制,《意見》明確規定:“股東大會、董事會、監事會和管理層應當依法運作,董事、監事和高級管理人員應當忠實、勤勉地履行職責,充分發揮獨立董事和監事會的作用。建立董事會與投資者的良好溝通機制,完善機構投資者參與公司治理的渠道和方式。"

總的來說,《意見》的發布是完善資本市場基礎制度、貫徹新《證券法》的重要舉措。相信對完善上市公司治理,增強上市公司運作的規範性,提高控股股東和實際控制人誠信履職能力,保護中小投資者合法權益將具有積極意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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