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法》第壹百七十八條公司需要減少註冊資本時,必須編制資產負債表及財產清單。
公司應當自作出減少註冊資本決議之日起十日內通知債權人,並於三十日內在報紙上公告。債權人有權自接到通知書之日起三十日內,未接到通知書的自公告之日起四十五日內,要求公司清償債務或者提供相應的擔保。
《公司法》第壹百七十九條有限責任公司增加註冊資本時,股東認繳新增資本的出資,依照本法設立有限責任公司的有關規定執行。股份有限公司發行新股增加註冊資本時,股東認購新股,依照本法設立股份有限公司繳納股款的有關規定執行。
擴展數據
合資企業的註冊資本與投資總額應保持壹定的比例:
1.投資總額在300萬美元以下(含300萬美元)的,註冊資本至少占投資總額的7/10;
2、投資總額超過300萬美元至654.38+00萬美元(含654.38+00萬美元)的,註冊資本至少應占投資總額的654.38+0/2,其中,如果投資總額不足420萬美元,註冊資本不應低於265.438+00萬美元;
3.投資總額在654.38美元+00萬美元以上至3000萬美元(含3000萬美元)的,註冊資本至少占投資總額的2/5,投資總額在654.38美元+02.5萬美元以下的,註冊資本不得低於500萬美元;
4.投資總額超過3000萬美元的,註冊資本至少占投資總額的1/3,投資總額不足3600萬美元的,註冊資本不得低於12萬美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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