當前位置:律師網大全 - 註冊公司 - 股份繼承的繼承程序

股份繼承的繼承程序

法律分析:公司只有兩個股東,如果其中壹個股東死亡,公司應該申請解散清算,因為中國法律規定的股東人數不足兩個。剩余資產由繼承人(已故股東)按公司出資比例繼承。公司全體股東應召開股東會,根據中國有關股東表決方式和表決權的法律法規,對是否同意已故股東股權的繼承人轉讓作出決議。股東不同意轉讓的,不同意轉讓的股東應當購買已故股東的出資,轉讓費用作為已故股東的遺產由繼承人繼承。未購買轉讓出資的,視為同意轉讓。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壹百二十七條遺產按照下列順序繼承:

(1)第壹順序:配偶、子女、父母;

(2)第二順序: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

繼承開始後,第壹順序繼承人繼承,第二順序繼承人不繼承;如果第壹順序沒有繼承人,則由第二順序的繼承人繼承。本部分所說的子女包括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養子女和有扶養關系的繼子女。本部分所說的父母包括生父母、養父母和有撫養關系的繼父母。本部分所指的兄弟姐妹,包括有相同父母的兄弟姐妹、同父異母的兄弟姐妹、養的兄弟姐妹、有扶養關系的繼兄弟姐妹。

第壹百二十八條被繼承人的子女先於被繼承人死亡的,代位繼承人是被繼承人的子女的直系子孫。被繼承人的哥哥、姐姐先於被繼承人死亡的,代位繼承被繼承人的哥哥、姐姐的子女。壹般來說,代位繼承人只能繼承代位繼承人有權繼承的遺產份額。

第壹百二十九條喪偶的兒媳對公公婆婆盡了主要贍養義務的,喪偶的女婿對公公婆婆盡了主要贍養義務的,視為第壹繼承人。

第壹百三十條同壹順序繼承人的繼承份額壹般應當相等。對生活有特殊困難、缺乏勞動能力的繼承人,分配遺產時應當予以照顧。對被繼承人負有主要贍養義務或者與被繼承人共同生活的繼承人,在分配遺產時可以多分。有撫養能力和條件的繼承人不履行撫養義務的,不得分割或者分割遺產。繼承人協商同意的,也可以不平等。

第壹百三十壹條遺產可以分給繼承人以外的扶養人或者扶養人多於繼承人的人。

  • 上一篇:贛州地區小額貸款
  • 下一篇:國內有哪些有代表性的大型健身器材公司?
  • copyright 2024律師網大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