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兩個以上股東不足五十人共同設立的有限責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應有五名以上發起人,股東人數不限,其全部資本分為等額股份。關鍵詞對比:人數不限,兩人以上五十人以下/五人以上。
(二)發生債務清償問題時,有限責任公司各股東以其認繳的出資額對公司承擔有限責任;股份有限公司的每個股東以其認繳的股份為限對公司承擔責任。關鍵詞對比:認繳出資額/認繳股份。
請註意“貢獻”二字。出資額分為實際出資額和認繳出資額(按章程規定)。實際出資額與認繳出資額往往不對等,存在虛假出資或出資不足的情況。原《公司法》曾規定“有限責任公司的各股東以其出資對公司承擔有限責任”。如果股東沒有出資或者沒有時間出資而破產,他就不用承擔任何責任。新《公司法》將“出資額”改為“認繳出資額”,彌補了這壹缺陷。
(三)有限責任公司未上市;股份有限公司壹般是上市公司。
有限責任公司的名稱可以改為股份有限公司,股份有限公司的名稱也可以改為有限責任公司,但都必須按照新公司法的規定辦理。
鏈接實例:中國鋁業公司成員單位中的有限責任公司和股份公司。
有限責任公司:
山西華泰有限公司
青海鋁業有限公司
西南鋁業(集團)有限公司
包頭鋁業(集團)有限責任公司
中鋁國際工程有限公司
陜西有色金屬控股集團有限公司
股份有限公司:
中國鋁業股份有限公司
山東鋁業有限公司。
包頭鋁業有限公司
寶雞鈦業有限公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