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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權質押人

法律解析:股權質押是指債務人或第三人將其投資的公司所擁有的股權質押給債權人,作為債權的擔保。債務人不履行到期債務時,債權人有權依法折價、拍賣或者變賣處置股權,處置所得價款優先受償。出質人無論是債務人還是第三人,都必須是公司股東,而不是公司股東,所以不能作為出質人。作為壹個公司的股東,根據法律文書有七類出質人,分別是公司、非法人企業法人、合夥企業、個人獨資企業、農民專業合作社、自然人和其他;質權人不壹定是公司。根據法律文件規定,質權人有五種類型,即銀行、非銀行金融機構、非金融企業、自然人和其他,即“有錢人”可以成為質權人,但只有公司股東可以成為質權人。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中國)公司法。

第七十壹條有限責任公司的股東之間可以相互轉讓其全部或者部分股份。股東向股東以外的人轉讓股權,應當經其他股東過半數同意。股東應書面通知其他股東同意其股份轉讓。其他股東自收到書面通知之日起30日內未答復的,視為同意轉讓。其他股東半數以上不同意轉讓的,不同意的股東應當購買轉讓的股權;不買的,視為同意轉讓。在同等條件下,經股東同意轉讓的股權,其他股東有優先購買權。兩個以上股東主張行使優先購買權的,協商確定各自的購買比例;協商不成的,按照轉讓時各自的出資比例行使優先購買權。公司章程對股權轉讓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第七十二條人民法院依照法律規定的強制執行程序轉讓股東股權時,應當通知公司和全體股東,其他股東在同等條件下有優先購買權。其他股東自人民法院通知之日起滿二十日未行使優先購買權的,視為放棄優先購買權。

第七十三條依照本法第七十壹條、第七十二條的規定轉讓股權後,公司應當註銷原股東的出資證明書,向新股東簽發出資證明書,並相應變更公司章程和股東名冊中對股東及其出資的記載。本次修改《公司章程》無需股東大會表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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