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認繳制下,很多公司章程規定註冊資本可以在二十年甚至三十年內繳清到位。但是,壹個公司的創業,不僅前期需要資金投入,後續的業務也需要資金投入。不能等到認繳期的最後壹天才在設立之初由出資股東之間簽訂協議,約定每期出資的具體時間、比例和金額,以及股東不出資的違約責任。註冊資本不足時,未來如何出資也可以明確規定。已出資的股東和未出資或未足額出資的股東利潤分配不同,前期應明確劃分,避免後期分配發生沖突。
公司股權的分配方式如下:
1.公司股份壹般按照股東認購或認繳的股份占公司總股本的比例進行分配。每股金額相等,股息也按股份比例分配,但全體股東另有約定的除外;
2.股東按照實繳出資比例分得紅利;公司增加資本時,股東有按實繳出資比例優先認繳出資的權利。但全體股東約定不按出資比例分紅或者不優先認繳出資的除外。
綜上所述,股權分配協議首先要確定公司的註冊資本和法定代表人,然後在公司章程中確定約定的出資比例。股份公司的股份應以創始公司的出資額為基礎,還應考慮是否參與經營管理、壹方是否有技術投入等因素。如果壹方參與經營,可以適當增持股份,另壹方也應通過提供技術支持適當增持股份。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第七十壹條
有限責任公司的股東之間可以相互轉讓其全部或者部分股份。
股東向股東以外的人轉讓股權,應當經其他股東過半數同意。股東應書面通知其他股東同意其股份轉讓。其他股東自收到書面通知之日起30日內未答復的,視為同意轉讓。其他股東半數以上不同意轉讓的,不同意的股東應當購買轉讓的股權;不買的,視為同意轉讓。
在同等條件下,經股東同意轉讓的股權,其他股東有優先購買權。兩個以上股東主張行使優先購買權的,協商確定各自的購買比例;協商不成的,按照轉讓時各自的出資比例行使優先購買權。
公司章程對股權轉讓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