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市公司制定股權激勵計劃時,應當在股權激勵計劃中明確股權激勵計劃的有效期、股票期權的授予日、限售期及解除限售的安排、授權日、可行權日、行權有效期及行權安排。
在確定有限責任公司股權激勵計劃的時間安排時,需要考慮股權激勵能夠實現對企業長期激勵的目的,保證員工的激勵回報。
通常股權激勵計劃會涉及以下時間點:股權激勵計劃的有效期、授予日、等待期、行權期、鎖定期。
1.有效期是指從股權激勵計劃生效至最後壹批激勵股票的股份行權或解鎖完成的整個期間。在設計股權激勵計劃的有效期時,需要考慮以下因素:
(1)法律強制性規定。我國《上市公司股權激勵管理辦法》規定,股權激勵計劃的有效期自首次授予股權之日起不超過10年。未上市公司沒有強制性法律,股權激勵計劃的有效期應根據企業實際情況確定。我國未上市公司股權激勵有效期通常定為3 ~ 8年。
(2)企業戰略的階段。股權激勵計劃的有效期應與企業階段性項目或階段性目標完成所需的時間壹致。如果股權激勵的期限短於企業階段性戰略目標計劃的期限,那麽企業將不得不在沒有完成階段性戰略目標的情況下對激勵對象進行行權,這將不利於戰略目標的實現。
(3)激勵對象勞動合同的有效期。股權激勵計劃的有效期不得超過激勵對象勞動合同的有效期,避免出現激勵對象勞動合同已經到期仍在激勵計劃有效期內的情況。
2.授權日是指激勵對象實際獲得授權(股票期權、限制性股票、虛擬股票)的日期,是股權激勵計劃的實施者執行激勵計劃的時間。在確定股權激勵計劃的等待期、行權期和到期期時,起點壹般為授權日,而非生效日。
對於上市公司,授權日必須是交易日。上市公司應當在授權收益實現後60日內進行權益授予並完成公告登記。
3.等待期是指激勵對象取得股權激勵股票後,需要等待壹段時間,達到壹系列預先約定的約束條件,才能實際取得激勵股票或激勵股票的完全處置權。
股權激勵等待期有三種設計方法:
(1)壹次性等待期,
股權激勵計劃在壹次性等待期屆滿後授予激勵對象全部權利的,為壹次性等待期。這種等待期的激勵效果是顯著的,適合特別想在給定時間內提升業績的公司。
(2)等待期分階段、
如果股權激勵計劃授予激勵對象分批行權,分批取得激勵股票的完全處置權,那麽就是分批等待期。分階段設定等待期,可以長期約束激勵對象,有效避免激勵對象的短期逐利行為,因此這種方法在實踐中被廣泛使用。等待期和分階段行使次數可以不均衡,可根據企業具體情況確定。
(3)履約等待期、
業績等待期是指激勵對象只有在有效期內完成了特定的業績目標,才能行使權利。即等待期是否到期是根據具體的業績目標,如具體的收入和利潤指標是否達到來決定的。在這種情況下,等待時間的長短是不確定的。這種等待期設計壹般用在公司業績和發展前景遇到困難的時候。
《上市公司股權激勵管理辦法》對股權激勵的等待期有如下規定:
(1)上市公司限售股授予日與首次限售解禁日的間隔時間不得少於12個月;股票期權授權日與股票期權首個可行日的間隔時間不得少於12個月。
(2)在限售股有效期內,上市公司應當規定限售股分階段解禁,每階段期限不得少於12個月,每階段解禁比例不得超過授予激勵對象的限售股份總額的50%。
(三)股票期權有效期內,上市公司應當約定激勵對象分期行權,每期期限不得少於65,438+02個月,後壹行的行權起始日不得早於前壹行的行權到期日。每項行權的股票期權比例不得超過授予激勵對象股票期權總量的50%。
4.行權期是指股權激勵計劃等待期屆滿次日起至屆滿日止的期間。非上市公司行權期的確定不受法律限制,公司可根據實際情況確定行權期。上市公司可行權日必須是交易日。
對於非上市公司來說,由於激勵對象需要在工商登記部門登記才能取得股權,如果激勵對象在壹段時間內不能集中行權,辦理工商股權登記會特別繁瑣,公司可以在可行的行權日內設置壹段時間作為年度行權窗口期。
5.鎖定期是指激勵對象行權後必須持有激勵股票壹定時間,不得轉讓或出售。鎖定期主要是為了防止激勵對象以公司利益為代價出售激勵股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