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港口物流政策支持
3.金融發展政策支持
4、陸海政策支持
5、投資環境優化政策
法律依據:《廣西壯族自治區人民政府關於推進廣西北部灣經濟區開放開發的若幹政策規定》。
第三條支持重點產業發展。(壹)鼓勵發展石油化工、林漿紙、鋼鐵、鋁加工、輕工食品、造船、集裝箱制造、港口機械、海洋產業、生物制藥、電子信息、汽車零部件、精細化工等配套或相關產業,現代農業、物流、商貿、金融、信息服務、會展、房地產、旅遊、文化、廣播電視、新聞出版。按照統籌規劃、先行發展、適度超前的原則,優先支持港口、公路、鐵路、機場、水利、能源電力、信息等基礎設施建設。(二)凡屬經濟區重點發展的工業和基礎設施項目,在自治區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的總體規劃、專項規劃和區域規劃中,在自治區統籌推進的重大項目計劃中,在國家申報和借用國際金融組織和外國政府貸款計劃中,應當優先安排。 並在中央預算內投資項目(國債)申報年度計劃中,在自治區財政預算內投資項目年度投資計劃中,在自治區前期工作計劃中。
第九條實行稅收優惠。(1)2008年6月65438+10月1日至6月10日,6月65438+2月31日,經濟區內企業享受國家西部大開發稅率15%和“兩免三減半”稅收優惠政策,國家限制和禁止的企業除外。(2)2008年6月65438+10月1日至6月12日,6月65438+2月31日,經批準減按15%稅率征收企業所得稅的經濟區高新技術企業,享受減半征收企業所得稅優惠政策的軟件和集成電路生產企業,予以免征。(3)2008年6月5438+10月1日至2065年2月31日期間,經濟區內新設立的石化、林業、制漿造紙、冶金、電子信息工業企業,除國家限制和禁止的項目外,項目取得第壹筆生產經營收入後第壹年免征。(4)2008年6月65438+10月1至6月65438+2月31,經濟區內石化、林業、制漿造紙、冶金、輕工食品、高新技術、海洋等工業企業,以及物流、金融、信息服務、會展行業。(五)經濟區內經批準開墾的土地和改造後的廢棄地,從使用月份起,免征城鎮土地使用稅五年,第六年至10年減半征收。
第十四條依法修改土地利用總體規劃。凡納入自治區經濟社會發展規劃和廣西北部灣經濟區發展規劃、由自治區整體推進的重大基礎設施和產業項目,在不涉及占用基本農田、符合城市(鎮)總體規劃的前提下,可依法修改土地利用總體規劃。
第十七條支持金融實體建設。大力培育和發展地方法人金融機構,支持經濟區內銀行、證券、保險、期貨分支機構升級或增加。進壹步實施“引金入桂”戰略,鼓勵和推動更多國內外金融機構在經濟區設立分支機構,打造南寧金融機構集聚區。加強小額貸款公司試點工作,在此基礎上,進壹步推動小額貸款公司發展,拓寬小企業、小農業融資渠道。對金融機構總部及相關機構給予土地、財稅支持。
第二十五條鼓勵企業走出去。圍繞建立重要的國際區域經濟合作區的目標,支持企業面向東盟開展對外投資、資源開發、境外工程承包、勞務合作和咨詢設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