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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金公司員工個人交易系統範文

第壹章總則

第壹條為規範XX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公司”)防範利益沖突,防止員工在個人投資交易中的不當行為影響公司聲譽和經營活動或對公司構成重大合規風險,維護基金份額持有人的合法權益,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條根據《證券法》、《證券投資基金法》、《基金管理公司投資經理管理指導意見》、《基金從業人員投資證券投資基金有關事項的規定》等法律法規和規範性文件以及公司相關管理制度,制定本制度。

第三條本制度適用於所有與公司建立正式勞動關系的員工,包括與公司簽訂正式勞動合同的員工和派遣員工(以下簡稱“員工”)。

第四條本制度規範的證券和股權投資行為包括:

1.股票投資,包括對上市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如權證、股指期貨)的投資;

2.投資證券投資基金;

3.股權投資是指對未公開上市的公司進行投資的行為,包括但不限於公司成立時的初始投資以及通過股權轉讓、贈與、繼承或增資等方式對公司進行的投資。

第五條本制度所稱直系親屬是指員工的配偶、父母和子女。

第二章交易行為規範

第六條公司員工應自覺遵守法律法規、相關監管規定和公司規章制度的要求,只能從事法律法規和相關監管規定允許的交易活動。不得利用內幕信息和其他未公開信息違規進行交易,不得直接或間接為其他任何機構或個人進行交易活動或進行投資決策,不得為他人提供交易信息或建議,不得利用職務之便為自己或他人謀取不當利益,不得進行任何形式的利益輸送。

第七條本公司從業人員應當堅持勤勉、審慎、負責的原則,誠實、公平地對待基金份額持有人,遵守基金份額持有人利益優先的原則,遵守對基金份額持有人、監管機構和本公司的承諾,不得從事損害基金財產和基金份額持有人利益的行為,不得從事與履行職責相沖突的活動。

第八條投資證券或股權的員工應嚴格遵守相關法律法規和公司制度,切實履行信息披露、申報和處置義務。

第三章交易限制

第九條公司員工投資證券投資基金,應當遵循公平、公開、公正的原則,防止利益沖突和利益輸送,樹立長期投資理念,強化與基金份額持有人利益共享和風險共擔的意識,公平對待公司管理的基金,不得為獲取短期利益而從事損害其他基金份額持有人利益的行為。

第十條公司員工持有基金份額的期限不得少於6個月。持有期不足6個月的,不得賣出、贖回或者轉換為其他基金。公司高級管理人員持有公司管理的基金份額、基金管理人持有本人管理的基金份額的期限不少於1年。投資貨幣市場基金和其他現金管理工具基金不受上述時間限制。職工多次投資同壹基金的,單筆投資基金份額的持有期按照先進先出的原則計算。

第十壹條本公司員工投資本公司管理的基金,其投資行為適用的申購、轉換或贖回費率按照基金合同、基金招募說明書、基金公告等規定執行。

第十二條公司鼓勵員工特別是高級管理人員、基金投資和研究部門負責人購買公司管理的基金產品或基金經理購買自己管理的基金產品,鼓勵員工通過定期定額或其他方式進行長期投資。

第十三條員工進行直接或間接股權投資,應當事先向公司報備,並遵循基金份額持有人利益和公司利益優先的原則,避免利益沖突。

第十四條對員工股權投資的限制:

1.不投資與公司有或可能有重大業務關系、競爭關系或利益沖突的公司;

2.不投資於從事證券投資、證券投資咨詢等與證券投資交易相關業務的公司;

3.不要在他投資的公司兼職並獲得報酬;

4.不得進行其他可能損害基金份額持有人利益和公司利益的股權投資;

5.不得進行在規模或性質上影響員工正常履職的股權投資。

第十五條職工直接或間接持有的原有未上市股權投資進入市場,應按以下程序辦理:

1.公司管理的基金或組合參與該股權投資的詢價和投資的,持有該股權的員工本著避免利益沖突的原則不得參與相關投資決策,並主動退出公司;

2.股權投資可以公開交易的,員工應當在3個月內出售。

第四章交易信息報告、備案管理和信息披露

第十六條員工應當如實填寫《員工首次申報股票/基金/個人股權投資備案表》(具體格式見附件1),向公司申報其入職前持有的股票、基金和個人股權投資,並在入職後3個月內處置禁止投資的股票。

第十七條員工應當在入職後3個工作日內如實填寫《員工及其親屬基本信息申請表》(具體格式見附件2),申報本人及其直系親屬的詳細信息(包括姓名、與員工的關系、身份證號、工作單位、職務等。),並提交相應的身份證原件掃描件。其中,公司高管、基金經理、投資經理等人員的親屬的信息範圍按照《資格登記表》的要求確定(包括但不限於本人的父母、配偶、子女、兄弟姐妹及其配偶的父母、兄弟姐妹以及與本人關系密切或者有重大利害關系的人)。在任職期間,如果上述信息發生變化,員工應在3個工作日內重新填寫表格並向公司報告。

第十八條公司應根據員工提交的《員工直接/間接股權投資備案表》對員工股權投資進行備案、審核和登記。

第十九條公司股權投資備案審查應以避免與基金、公司或公司開展的各項業務發生實際或可能的利益沖突為主要原則。公司在審核中發現員工股權投資符合第十四條所述內容的,應當要求其停止股權投資並說明理由。員工應該服從公司的決定。如果員工不服,公司有權與其解除勞動合同。公司超過10個工作日未給員工書面答復的,視為公司對員工股權投資行為無異議。

第二十條員工應保證向公司申報的投資信息真實、準確、完整、及時。

第二十壹條公司應當在基金合同生效公告、上市交易公告以及相關基金半年度和年度報告中披露以下信息:

1.本公司基金從業人員持有的基金份額總額及占基金總份額的比例;

2、公司高級管理人員、基金投資與研究部門負責人持有本基金股份的總數量範圍;

3.本基金的基金管理人持有的基金份額總數的數量範圍。

第2、3項所指的基金份額總額的數量範圍為0,0至65438+萬份(含),65438+萬至50萬份(含),50萬至1萬份(含),1萬份以上。

公告中的相關數據由公司相關部門匯總,並經法律部復核。人力資源部應協助提供所有員工的姓名、身份證號碼和職位。

第五章日常管理

第二十二條登記和監督工作,包括:

1.在收到員工的證券投資和股權投資備案申請後進行登記;2.核對員工憑身份證(含掃描件)填報的個人及親屬信息。職工提供身份證原件掃描件有特殊困難的,應當要求其提交身份證復印件,並通過合理方式核對姓名和身份證號碼信息;

3.妥善保管本公司員工證券投資和股權投資的申報或備案材料;

4.定期或不定期檢查員工的投資行為,包括每季度從基金事務部獲取公司員工投資基金的統計數據,檢查其合規性,以發現是否存在違反法律法規和公司制度的情況;

5.妥善保管公司職工投資基金的相關記錄。

法律部要做好核對和留痕工作,對工作中獲得的相關信息承擔嚴格的保密義務。

第二十三條公司資金事務部負責定期(季度、半年度、年度)統計公司員工投資資金的明細和余額,並按照法律法規的規定編制相關信息表。

曝光文件。法務部應該審查壹下。

第二十四條公司在檢查員工的證券投資和股權投資行為以及員工直系親屬的股票投資行為時,如果存在可能的利益沖突,有權要求員工限期處置該投資行為。員工應該服從公司的決定。如果員工不服,公司有權與其解除勞動合同。

第二十五條新員工入職時未及時申報或申報不實,說明新員工試用期不符合錄用條件,公司不會將其轉為正式員工。人力資源部應在員工試用期滿之前咨詢法律部,以確定員工是否完成了個人雇傭聲明。

第二十六條員工未按要求定期申報個人及親屬投資信息的,法律部將進行郵件提醒。如果員工被提醒後仍未申報,法務部會給出書面提醒函。發出書面提醒函後仍未申報的,法律部將填寫《日常合規監管異常情況報告表》作為違規行為上報公司。

第二十七條員工未準確更新個人及親屬信息、未及時準確申報基金投資和股權投資信息的,法律部發現後將作為違規行為向公司報告,並填寫《日常合規監管異常情況報告表》。

第二十八條員工違反法律法規和本管理制度的,公司將視情節輕重。

在嚴重情況下,將處以罰款或/和紀律處分。罰款數額為每次人民幣3000元加不當得利數額的兩倍。紀律處分包括口頭警告、書面警告和辭退。對違規情節輕微,對公司財產或聲譽無影響的員工,公司將給予口頭警告、書面警告等處罰;情節嚴重,或對公司財產或聲譽造成不利影響的,公司有權解除勞動合同,並按規定向中國證監會及相關派出機構報告;情節嚴重構成犯罪的,將依法移送司法機關追究相應責任。如果員工的行為給公司造成損失,公司有權依法向員工追償。

第二十九條公司應對員工的備案信息嚴格保密,任何部門和個人不得隨意查閱或查詢。但在下列情況下,法律部在履行適當的審批程序後,可向被授權人提供相關信息:

1.法律部履行職責;

2.司法機關或者監察機關依法調閱、查詢或者檢查員工個人投資情況;

3、因工作需要,經總經理批準後,可以閱讀和查詢員工的個人投資情況。

第六章附則

第三十條未經法律法規和相關監管規定許可,本公司員工不得投資特定客戶的資產管理計劃。如法律法規及相關監管規定對基金公司員工的投資行為有新的規定,本公司將對本制度進行修訂。第三十壹條本制度首次頒布實施後,所有員工應在10個工作日內如實填寫《員工首次申報股票/基金/個人股權投資備案表》(具體格式見附件1)和《員工及親屬基本信息申報表》(具體格式見附件2),向公司申報其股票、基金和個人股權投資及其直系親屬的詳細信息。

第三十二條公司將根據相關法律法規的要求、公司業務的發展以及公司內部的執行情況,進壹步調整和完善本制度。

第三十三條本制度經總經理批準,自發布之日起實施。

XXX有限公司

日期20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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