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零容忍!全年罰沒39.59億元。

維護資本市場“三原則”,凈化市場生態,監管壹直“在路上”。

日前,保險資金發布《證券期貨稽查執法投資者保護評價報告(2022)》顯示,2021年,稽查執法部門共承辦案件609件,新受理違法違規線索380件,新立案調查334件,2021年新立案調查273件,結案282件。全年向公安機關移送、通報案件(線索)177件,同比上升53%。

2021證監會強化資本市場“零容忍”制度,嚴厲打擊非法證券活動。報告顯示,2021年,證監會處罰委員會及其派出機構公開行政處罰決定343件,罰沒金額39.59億元。禁止進場的人數越來越多,2021年超過100。

看看這份報告的亮點——

全年罰款39.59億元。

市場禁止108人進入。

報告顯示,2021年,處罰委員會及其派出機構公開行政處罰決定343件,與2020年基本持平。罰款金額39.59億元,較2020年下降24.29%;市場禁止進入108人,比2020年增加31.5438+0%。

2021,112的343件行政處罰中,涉及法人和自然人處罰的,24件只涉及法人處罰,207件只涉及自然人處罰。

在涉及法人行政處罰的136件主體中,上市公司占比最高,共62件,占比45.59%,主要涉及信息披露違法案件;其次是會計師事務所、證券公司等中介機構,涉及行政處罰21件,占比15.44%;再次是私募基金管理人,涉及行政處罰17件,占比12.50%;新三板掛牌公司涉及行政處罰7起,占比5.15%。

此外,2021,稽查執法部門對上市公司5%以上大股東、壹致行動人、母公司、關聯收購人進行了6次行政處罰。

從罰沒金額來看,343件行政處罰案件中,130件實現盈利或避免虧損,45件為虧損。130案平均利潤11187600元,較上年有所收斂。

343件行政處罰案件中,40件罰款65438+萬元以下;132件1萬元(含)-1萬元(不含);1,71件,價格1萬元(含),其中9件,罰款1億元。

具體到證監會處罰委員會直接作出的行政處罰,作出行政處罰決定133,公開行政處罰決定111,與2020年的110基本持平。罰沒金額34.00億元,同比減少31.48%。其中,內幕交易、非法交易、操縱市場等傳統類型案件仍占據主力。

派出機構方面,報告顯示,2021年,證監會派出機構作出行政處罰決定232件,占證監會行政處罰的67.64%,涉及公司或機構92家,個人556人;罰沒金額5.59億元,較2020年增長109.36%,為近4年來最大罰沒金額。

從地域情況來看,上市公司和金融機構眾多的經濟發達地區違法違規行為相對較多,監管局也更“忙”。數據顯示,2021上海、廣東、北京、浙江、四川5個監管局行政處罰數量均在20起以上,其中廣東局、四川局罰沒8000多萬元。

稽查執法重點突出

類型化違法案件占80%以上

報告顯示,2021年,稽查執法部門共承辦案件609件,整體案件數量連續三年下降。辦理重大案件163件,涉及財務欺詐、資金占用、以市值管理名義操縱市場、惡性內幕交易、中介機構未勤勉盡責等。

總體來看,案件數量連續三年下降,證券市場違法違規行為頻發的勢頭得到初步遏制。同時,檢查執法重點更加突出,虛假陳述、內幕交易、操縱市場、非法中介機構案件數量占比超過80%。

虛假陳述:非法手段的演變升級對市場影響惡劣

2021,稽查執法部門處理虛假陳述數量同比上升;向公安機關移送相關涉嫌犯罪案件同比上升50%。虛假陳述案件有以下特點:

壹是非法手段演變升級,刻意利用新業態、新模式掩蓋詐騙。大約60%的案件是通過偽造合同和虛開發票有組織、有系統地偽造的。有的上市公司通過提前確認收入、低估資產減值等方式粉飾業績,有的則通過偽造工程項目完工進度,提前確認虛增利潤。供應鏈金融、商業保理等新業態逐漸成為打假的新“馬甲”,有的借供應鏈金融之名虛增收入562億元,虛構利潤47億元;有的利用商業保理實施詐騙。

二是部分案件涉案金額大、周期長、市場影響惡劣。約60%的金融詐騙案件涉嫌犯罪情節嚴重,30%以上的案件詐騙時間超過3年。部分上市公司虛增商品貿易收入6543.8+02.9億元。壹些公司打著分類產品的旗號與許多上市公司虛構業務。有的上市前就開始造假業績,上市後實際控制人還操縱公司股價非法獲利。

三是非法占用保安的案件仍有發生,大股東以各種方式套取公司資金。有的實際控制人直接轉移上市公司資金,偽造銀行對賬單隱瞞占用;有的虛構項目資金、投資資金占用上市公司58億元;部分實際控制人未經董事會或股東大會審議,以上市公司名義為關聯企業提供擔保,合計約6543.8+08億元。

操縱市場:操縱動機多樣,非法利益網絡勾連。

2021年,稽查執法部門辦理的操縱市場案件同比下降,向公安機關移送相關刑事案件同比上升1.5倍。市場操縱案件具有以下特征:

第壹,操縱動機多樣。壹些操縱團夥利用連續交易、虛假申報、對立、蠱惑等各種手段引誘市場跟風,謀取不當利益。部分上市公司實際控制人出於高位減持、防止股價面值退市、避免質押股票爆倉等目的,通過控制信息披露內容和節奏、配合市場機構等方式操縱自己的股票。經核實,14起操縱市場案件涉及上市公司實際控制人或管理層。

二是操縱主體涉及主體多,鏈條長,形成非法利益網絡。操縱團夥與上市公司內外勾結,利用資金和持股優勢集中擡高股價,謀取短期利差;股市“黑嘴”引誘中小投資者高價接單,按收貨數量分收益;集資中介為賣方提供資金支持,並按壹定比例抽取利息;市場券商主動牽線搭橋,收取費用後合謀操縱。

第三,操縱模式的長期“坐莊”和“快進快出”相結合,資金優勢和信息優勢互動。在標的選擇、資金準備、建倉洗盤、解套出貨等方面形成了相對固定的操縱模式和流程。許多操縱市場的“慣犯”和“慣犯”被追究了行政和刑事責任。

內幕交易:損失規避案例不斷發生。

2021年,稽查執法部門辦理內幕交易案件數量連續三年下降。內幕交易案件有以下特點:

壹是犯罪領域集中。涉及並購重組、新股發行、控制權變更等重大資本運作信息的內幕交易案件占64%,涉及業績公告、業務合作的內幕交易案件也時有發生。

二是規避損失的內幕交易案件不斷發生。例如,上市公司實際控制人在商譽減值公開前,先出售其股份,以避免虧損4900萬元;部分私募基金管理人因為參與了上市公司的紓困計劃而知道了這個壞消息,並在信息公開前高位清倉相關股票,避免了19萬元的損失。

第三,案件主體多為法律信息知情人。法律信息知情人內幕交易、泄露內幕信息占60%左右,案件比例仍然較高。上市公司董事長內幕交易獲利11.9萬元等壹批典型案例已被查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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