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期貨從業人員管理辦法

第壹章總則第壹條為了加強期貨從業人員資格管理,規範其執業行為,根據《期貨交易管理條例》,制定本辦法。第二條申請期貨從業人員資格、從事期貨業務的機構(以下簡稱機構)和從事期貨業務的期貨從業人員,應當遵守本辦法。第三條本辦法所稱機構是指:

(壹)期貨公司。

(二)期貨交易所的非結算會員。

(三)期貨投資咨詢機構;

(四)為期貨公司提供中介服務的機構;

(五)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以下簡稱中國證監會)規定的其他機構。第四條本辦法所稱期貨從業人員是指:

(壹)期貨公司的管理人員和專業人員;

(二)期貨交易所非期貨公司結算會員中從事期貨結算業務的管理人員和專業人員;

(三)期貨投資咨詢機構中從事期貨投資咨詢業務的管理人員和專業人員;

(四)為期貨公司提供中介服務的機構中從事期貨業務的管理人員和專業人員;

(五)中國證監會規定的其他人員。第五條中國證監會及其派出機構依法對期貨從業人員進行監督管理。

中國期貨業協會(以下簡稱協會)依法對期貨從業人員實行自律管理,負責其資格的認定、管理和撤銷。第二章職業資格的取得和註銷第六條職業資格考試由協會負責組織。第七條參加資格考試的人員應當具備下列條件:

(a)至少65-438+08歲;

(二)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

(三)具有高中以上文化程度;

(四)中國證監會規定的其他條件。第八條資格審查合格者,取得協會頒發的資格證書。第九條取得期貨從業資格考試合格證書的人員,應當事先通過所在機構向協會提出資格申請。

未取得資格的人員不得在機構中開展期貨業務活動。第十條機構聘用通過資格考試並符合下列條件的人員從事期貨業務,應當申請資格:

(壹)品行端正,具有良好的職業道德;

(二)已被本機構聘用;

(三)最近三年未受到中國證監會等金融監管機構的刑事處罰或者行政處罰;

(四)未被中國證監會和其他金融監管機構采取市場禁入措施,或者禁入期屆滿;

(五)最近三年沒有因違法行為被撤銷證券期貨業務資格;

(六)中國證監會規定的其他條件。

機構不得聘用不具備專業資格的人員從事期貨業務,不得在申請專業資格過程中弄虛作假。第十壹條期貨從業人員辭職、被辭退或者死亡的,機構應當自上述情形發生之日起10個工作日內向協會報告,協會註銷其從業資格。

機構相關期貨業務許可被註銷的,協會應當註銷該機構從事相應期貨業務的期貨從業人員資格。第十二條取得資格考試合格證書或者資格被取消的人員,連續兩年未在機構執業的,應當在申請資格前參加協會組織的後續職業培訓。第三章執業規則第十三條期貨從業人員必須遵守有關法律、行政法規和中國證監會的規定,遵守協會和期貨交易所的自律規則,不得從事或者夥同他人從事欺詐、內幕交易、操縱期貨交易價格、編造和傳播期貨交易虛假信息等違法行為。第十四條期貨從業人員應當遵守下列執業準則:

(壹)誠實守信,恪盡職守,促進機構規範運作,維護期貨行業聲譽;

(二)以專業技能為客戶提供服務,認真勤勉,保守客戶的商業秘密,維護客戶的合法權益;

(三)向客戶提供專業服務時,充分揭示期貨交易風險,不得作出不當承諾或者保證;

(4)當自身利益或相關方利益與客戶利益發生沖突或潛在沖突時,及時向客戶披露,堅持客戶合法利益優先的原則;

(五)具有良好的職業道德和遵紀守法意識,抵制商業賄賂,不得從事不正當競爭和不正當交易行為;

(六)不得為滿足客戶的不合理要求而損害公眾利益、機構或他人的合法權益;

(七)不得以自己或者他人的名義從事期貨交易;

(八)協會規定的其他業務規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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