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以收取合同現金流為目標的商業模式。
在收取合同現金流的經營模式下,企業管理金融資產的目的是通過在金融資產存續期間收取合同款項來實現現金流,而不是通過持有和出售金融資產來產生整體回報。
)如果企業在金融資產到期日之前出售金融資產,即使與信用風險管理活動無關,如果出售只是偶然發生(即使價值很大)或者單獨和概括的出售價值很小(即使經常發生),金融資產的商業模式仍可能以收取合同現金流為目的。
如果出售發生在金融資產接近到期日,且出售所得接近剩余的待收取合同現金流量,則金融資產的商業模式可能仍以收取合同現金流量為目的。
二、以收取合同現金流和出售金融資產為目標的商業模式。
在收取合同現金流和出售金融資產的經營模式下,企業的關鍵管理人員認為收取合同現金流和出售金融資產對於實現其經營目標都是不可或缺的。與旨在收集合同現金流的商業模式相比,這種商業模式通常涉及更高的頻率和更大的銷售額。
第三,其他商業模式。
如果管理金融資產的企業的經營模式不以收取合同現金流為目的,也不以收取合同現金流和出售金融資產為目的,則管理金融資產的企業的經營模式為其他經營模式。在這種情況下,企業管理金融資產的目標是通過出售金融資產實現現金流量。即使企業在持有金融資產的過程中會收取合同現金流,因為收取合同現金流只是實現這種商業模式目標的附帶活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