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個人因與用人單位終止勞動關系取得的壹次性經濟補償收入,包括單位支付的經濟補償金、生活補助費和其他補貼,收入不足當地上年度職工年平均工資三倍的部分,免征個人所得稅。個人取得的壹次性經濟補償收入超過當地上年度職工平均工資3倍的部分,應計算繳納個人所得稅。個人所得稅的計算方法是,將個人取得的壹次性經濟補償所得部分除以個人在本單位的工作年限,以商作為個人月工資,按照規定計算繳納個人所得稅;
2.企業原則上可以扣除達到壹定工作年限、達到壹定年齡或接近退休年齡的職工的壹次性生活補助,以及企業支付給解除勞動合同職工的壹次性經濟補償金和該項支出,包括買斷工齡支出等。企業所得稅前。各種補償性支出金額較大,壹次性攤銷對企業所得稅影響較大的,可以在以後年度平均分攤。
員工遣散費補償標準
職工遣散費的補償標準按照經濟補償金標準支付,經濟補償金按照職工在本單位工作的年限和每年支付壹個月工資的標準支付給職工。六個月以上不滿壹年的,按壹年計算;不滿六個月的,向勞動者支付半個月工資的經濟補償。
根據《勞動合同法》第四十七條規定,經濟補償金按照勞動者在本單位工作的年限,每滿壹年支付壹個月工資的標準支付。六個月以上不滿壹年的,按壹年計算;不滿六個月的,向勞動者支付半個月工資的經濟補償。
綜上,遣散費低於當地上年度職工平均工資3倍的部分不扣除個人所得稅,超過的部分征收個人所得稅。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個人所得稅法
第十條
有下列情形之壹的,納稅人應當依法辦理納稅申報:
1,綜合收益需要結算;
2.取得應稅所得沒有扣繳義務人;
3.取得應納稅所得額,但扣繳義務人未扣繳稅款;
4.獲得境外收入;
5.因移民而取消中國戶口;
6.非居民個人從中國境內兩個以上地方取得工資、薪金所得;
7.國務院規定的其他情形。
扣繳義務人應當按照國家規定為全體員工辦理全額扣繳申報,並向納稅人提供其個人收入和代扣代繳稅款等信息。
第十壹條
居民個人取得綜合所得時,按年計算繳納個人所得稅;有扣繳義務人的,由扣繳義務人按月或者按次扣繳預繳稅款;需要結算的,應當在次年3月1日至6月30日內結算。代扣代繳辦法由國務院稅務主管部門制定。
居民個人向扣繳義務人提供專項附加扣除信息的,扣繳義務人在按月扣繳時,應當按照規定扣除已扣繳的稅款,不得拒絕。
非居民個人有工資薪金所得、勞務報酬所得、稿酬所得、特許權使用費所得扣繳義務人的,由扣繳義務人按月或者按次代扣代繳稅款,不進行匯算清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