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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身保險超過2年,公司可以解約嗎?

人身保險超過2年,公司不能解約。根據相關法律規定,被保險人故意或者因重大過失未履行如實告知義務的,保險人有權在知道解除原因之日起30日內解除合同。但自合同成立之日起超過兩年的除外。

人壽保險包括以下類型的保險:

1,壽險包括壽險、健康險和人身意外險;

2.人身保險:簡稱壽險,是以人的生死為保險標的,被保險人在保險責任期內生存或死亡,保險人按照合同約定給付保險金的保險;

3.健康保險:是以人的身體為保險標的,以被保險人因疾病或意外傷害而導致的傷害或疾病風險為保險責任,使被保險人因傷害或疾病而產生的費用或損失得到賠償的保險;

4.人身意外險:是以人體為標的物,以意外傷害造成的殘疾為給付條件的保險;

5.人壽保險的業務範圍包括人壽保險、身故保險和養老保險:

生存保險:在約定的保險期限屆滿時,被保險人仍然活著,由保險人支付保險費的保險。如養老年金保險;

身故保險:被保險人在保險期間內身故,由保險人支付保險費的保險;

養老保險:在保險期間內,被保險人死亡,被保險人仍然健在,由保險人支付保險費的保險。比如簡單的人身保險。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第十六條

訂立保險合同時,保險人對保險標的或者被保險人提出詢問的,投保人應當如實告知。

投保人故意或者因重大過失未履行前款規定的如實告知義務,足以影響保險人作出同意承保或者提高保險費率的決定的,保險人有權解除合同。

前款規定的合同解除權,自保險人知道解除原因之日起超過三十日不行使的,消滅。自合同成立之日起超過兩年的,保險人不得解除合同;發生保險事故,保險人應當承擔賠償或者給付保險金的責任。

投保人故意不履行如實告知義務的,對合同解除前發生的保險事故,保險人不承擔賠償或者給付保險金的責任,也不退還保險費。

被保險人因重大過失未履行如實告知義務,對保險事故的發生造成嚴重影響的,保險人對合同解除前發生的保險事故不承擔賠償或者給付保險金的責任,但應當退還保險費。

保險人在訂立合同時知道投保人未如實告知的,不得解除合同;發生保險事故,保險人應當承擔賠償或者給付保險金的責任。

保險事故是指保險合同約定的保險責任範圍內的事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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